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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50万余元利息8万余元 索还无果后提起诉讼

2020-01-10 09:30:38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法院:利率未超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借条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9日讯 蔡某伟和王某华原系大学同班同学,2017年开始,王某华以要偿还因投资加油站向别人借的钱和偿还信用卡、网贷平台的借款为由,陆续向蔡某伟借款共计50万余元,且双方未出具相应借条。

至2019年4月,双方经结算,王某华补写了一份借条凭证,将口头约定的利息8万余元作为本金写入借条,金额总计60万元。此后,经蔡某多次催讨,王某均以各种借口搪塞推脱,分文未还,因索款无果,蔡某无奈之下只得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原告诉请于法有据 判决予以支持

经审理,法院认为,蔡某伟与王某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经双方结算,王某华出具60万元的借条给蔡某伟收执为凭,其中包括利息81912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蔡某伟要求王某华偿还借款6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华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蔡某伟借款本金60万元。

提醒时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回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面对高额利息时,借贷人要保持理性,因为不仅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还可能因为对方经济情况糟糕,无还款能力,导致出借的本金都收不回来。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俞倩倩 邓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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