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被诉 法院认定双方只是劳务合同
法院:“劳动”“劳务”虽一字之差 但权利义务大不同
不少人都知道,入职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签的到底是不是劳动合同,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等到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原来是劳务合同。 这不,福州一家物业公司的多名保洁人员明明跟物业公司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但由于签订合同时保洁人员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最后被法院认定双方只是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这也让保洁人员的很多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那么,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对此,办案法官表示,两者虽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权利义务大不同。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需多加注意,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明明签的是聘用合同 却被告知只是劳务合同 近日,福州市长乐区法院受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均系福州某物业公司保洁人员,被告系该物业公司,原告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时,均已达国家法定的女性职工50周岁退休年龄,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是《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书》。 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本案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提起诉请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虽只一字之差 权利义务大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办案法官称,退休人员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也就是说,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雇用期间的工作内容、工资报酬、意外伤害险等权力义务。 不过,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调整,所以被辞退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赔偿金相关条款。 办案法官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权利义务相差很大,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受工资待遇外,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依法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 “而劳务关系中的当事人不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合同内容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定外,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法官说。 因此,退休人员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等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法》,通过主张合同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阅读 哪些情形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相比,对劳动者更有利的是劳动合同。而区分我们应该签“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除以下这些情形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外,其他的通常为劳动合同: 1、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人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是指年龄在16周岁至退休年龄范围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除外)。因此,就算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只要其与劳动者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的,都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签订的为《劳动合同》,否则为《劳务合同》。 2、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员; 依法可以享受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因为已达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规定,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因此,这些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 3、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 这个是指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的人已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其他地方以兼职身份继续工作的,这种情形不需要与后用工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4、企业内退人员等; 内退,即在企业内部提前退休的意思,但实际上双方又保留劳动关系,由原单位继续购买社保,只是员工无须在岗的情形,因此这种内退人员在另一单位就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新的用人单位不必为其购买社保。 5、临时用工也可以是劳务合同; 因为临时工通常以日薪计酬,不像正式的员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聘用临时工的目的是为了处理短期出现的额外工作,例如因为员工放产假,所以聘临时工当替工,这种情形下双方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可签订劳务合同。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