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南平市涉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大系列案一审审结

2020-01-15 11:30:42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10名被告人均受刑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5日讯 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辉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公开宣判,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张某辉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8万元。至此,自2019年8月开展打击破坏武夷山国家公园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南平市涉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大系列案全部一审审结。该系列6案10名被告人均受到刑事处罚。

张某辉长期从事收购、贩卖野生动物活动,还曾多次被行政处罚。2019年5月,得知国家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专项行动后,张某辉想起朋友傅某秀父亲曾经营过餐馆有闲置冰柜,且傅某秀父亲家位于光泽县鸾凤乡某自然村,位置相对偏僻便于藏匿。张某辉便唆使傅某秀,同曾某福帮其将收购来的野生动物转移到傅某秀父亲家中。2019年5月7日晚,公安机关在傅某秀父亲家中两冰柜内查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黑熊、鬣羚的死体及肢体共计18件。

张某辉落网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迅速侦破其“供货网络”,查明郑某连于寨里镇西溪村某山场非法猎捕、运输猕猴;江某木于寨里镇山头村某山场非法猎捕鬣羚;李某羊、骆某书、骆某银合伙于司前乡干坑村某山场非法捕杀黑熊;郑某虹于寨里镇梅溪村非法猎捕鬣羚,并雇佣黎某长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4案7人犯罪事实后,将该起共6案10人系列案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秀、曾某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郑某连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江某木、李某羊、骆某书、骆某银、郑某虹为牟私利,非法猎捕、捕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黑熊,并予以出售,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黎某长受郑某虹雇佣,明知运输的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驾车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充分考量其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后,依法分别判处以上5案9人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至三年,并处1.2万元至3.1万元不等的罚金,退出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某辉向他人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鬣羚、猕猴死体,又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鉴定,该案查获的18件野生动物死体及肢体分别属于7只猕猴、2只鬣羚、2只黑熊,被告人张某辉非法收购、运输猕猴、鬣羚数量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标准,而其多次运输、收购重点保护动物,被行政处罚,具有酌定从重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及自首等量刑情节后,依法判处其 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8万人民币。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胡宝健 张莉)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