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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独自玩耍出意外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2020-01-19 09:50:57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法官提醒:家长应时时谨慎 履行好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因行为、能力受限或缺失,往往对于危险判断能力有限,独自玩耍时常常遭遇意外,那么,谁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发生在泉州的两起真实案例给出答案。

三名幼儿一起玩耍  一人被烧伤谁担责

法院判决:三方家长监护不力,按比例承担责任

3名幼儿一起玩耍,其间一名幼儿意外被烧伤,这是谁之过?又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泉州市泉港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3名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按比例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回放:

2019年9月,年仅3岁的小花(化名)自行前往邻居小明(化名,3岁)家,与独自在家中的小明、小红(化名,系小明亲戚,4岁)一起玩耍。其间,小花的裙子被点燃导致烧伤。

小花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小花55%特重度烧伤(热汤),三度20%,深二度20%,浅二度5%,全身多处受伤等等。经鉴定,小花的伤情构成为六级伤残。住院治疗半年期间,先后已花费医疗费30万余元。

事故发生时,3名幼儿的父母均未在场看护。小花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小花的同伴小明和小红及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共同赔偿小花因烧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69万多元。

法院审理: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时,3名幼儿的父母均未在身边进行监护,小花的父母亦未委托小明或小红的父母照看。小花脱离监护只身一人自行前往小明家中与小明、小红一同玩耍,小花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本应对其未成年子女尽到足够的照看和监护职责,保障小花的人身安全,并排除来自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却让小花远离自己视线范围,未能尽到完全监护职责而任其在外面玩耍;小明的父母未能意识到幼小子女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所具有的危险性,亦未能对家中具有危险属性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致使3名幼儿一起玩耍时小花的裙子在其家中被点燃致伤;小红的父母亦未能尽到监护看管义务。

因此,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系3名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职责,3名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均存在过错,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小花、小明、小红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分别按45%、45%、10%的比例对事故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小明和小红的父母分别赔偿小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0.1万余元、6.69万余元。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叶绿萱 许煌燃)男孩在小区景观池溺亡 家长状告开发商和物业

法院判决:监护人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担责5%

2018年10月,德化一名1周岁的男孩在小区景观池内溺亡,其家长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近30万元。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原告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此案。

案情回放:

2018年10月的一个晚上,唐某用小推车将1周岁的外孙赵某携带至小区楼下,随后赵某脱离监护,自行步行游玩至40米外的景观池,不慎跌入水池内溺水窒息死亡。据了解,事发时景观池水深30厘米,水面离廊道地面10厘米,水池边的柱子上设置有“请勿戏水,小心有电”的警示标志。

赵某的父母认为,事发景观池没有安装任何防护措施,蓄水水位达几十公分,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开发商作为该景观池的所有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设施设备负有维护、管理及安全保障的义务。现由于小区景观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提醒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故要求其共同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

法院审理:

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案件后认为,赵某仅有1周岁,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与预见能力。赵某的父母对其负有监护责任,将其交给外公唐某照看,而唐某未能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致使赵某脱离监护,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在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在池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能有效地履行危险控制义务,使赵某无法接触景观池。同时,未安装监控,导致没能及时发现险情。故物业公司对赵某的死亡存在相应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过错责任。

另外,涉案景观池的设计符合相关规定,并不存在设计不规范的情形。且开发商将房产项目及景观池等经验收合格后出售交付给业主后,其义务已履行完毕,开发商对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德化法院判定受害人家长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责任,开发商不承担责任。泉州中院认可了该责任认定,并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赵某父母经济损失共计约4.5万元。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郑东灏 黄燕燕)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相关法律赋予监护人认真尽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好监护职责,尤其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更应该悉心照看,在避免其受到外来侵权行为侵害的同时,也应教育其不要实施各种危险行为,以免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

法官提醒:

履行监护职责 家长切莫大意

法官提醒,近年来,由于家长疏于监护管理,导致小孩发生安全事故引发官司的情况并不鲜见。出事的最主要原因,是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粗心大意,怀有侥幸心理,却不知会令自己幼小的孩子陷入危险甚至死亡的境地。作为家长,应当时时谨慎,对未成年人切实负起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此外,法官还建议,物业公司应注意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防范,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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