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下车被拒打司机 乘客获有期徒刑1年
法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想半路下车遭到拒绝,男子竟殴打公交车司机。日前,惠安县人民法院对该男子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9年4月3日14时许,陈某森乘坐公交车途经泉州台商投资区仑前红绿灯路口时,要求公交车司机黄某明打开车门让其下车,司机以该路口非停靠站点为由拒绝开车门,二人由此发生争执。车辆行至下一个红绿灯路口等候绿灯时,陈某森冲到驾驶室继续与司机争吵。绿灯亮起后,司机开动车辆继续向前行驶,陈某森不顾同车乘客劝阻抬手击打司机脸部一下。 司机将车开至泉州台商投资区公交中心枢纽站后报警,陈某森知道司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时,公交车内实际载客21人、驾驶员1人。 法院审理: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森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陈某森在实际载客21人的公交车上,在他人劝阻下仍殴打驾驶人员,主观恶性较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森殴打驾驶员时公交车刚起步,车速缓慢,现实危险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被告人陈某森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琐事纷争便暴力殴打司机、妨害公共汽车安全行驶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如果具有“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等情节,应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 公共交通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一环,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每一位公民都应当遵守公共交通秩序,尊重司机,文明乘车。 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其不仅是一名普通公民,身上更肩负着一车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其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遇到无理取闹的乘客时不要激化矛盾,应沉着冷静,安全驾驶;如遇乘客情绪较为激动,可以选择就近停车并报警。而乘客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应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切勿以辱骂、暴力等方式解决问题,干扰司机安全驾驶,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如果遇到其他乘客有干扰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也不要做旁观者,应视自己的能力和现实情况及时制止其他乘客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或者报警。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洪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