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入火场补充侦查 完善证据链锁定纵火者
永泰检察院公诉一起放火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1日讯 日前,永泰县检察院以放火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这起因证据不足,嫌疑人翻供而陷入瓶颈的刑事案件,得以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小云(化名)一家惴惴不安的心也得以平复。 2019年9月23日凌晨时分,家住永泰县梧桐镇中埕村的小云一家人听到门口传来“噼里啪啦”的响声,便起身查看。 大家被眼前的一幕吓坏了,家门口的柴火间燃起的大火很快吞没了小云家附近的装修废料仓库。眼看火势即将蔓延到小云家,一家人当即仓皇逃出屋子,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大火很快被赶来的消防救援人员扑灭。大火造成仓库及附近三栋房屋损毁,现场一片焦土。公安机关勘查了火灾现场,并找到小云询问火灾情况。令人意外的是,小云一家人不约而同地认为,这很可能不是意外,而是一起人为纵火,并且放火的嫌疑对象可能是小云的前夫林某某。 原来,林某某与小云不久前离婚。为人偏执的林某某在案发前经常通过各种方式滋扰、纠缠小云及其家人,此次火灾很可能是蓄意报复。 根据小云等人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在闽侯找到了林某某,并将其带回永泰县公安局进一步了解情况。调查初期,林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因与前妻小云的家庭矛盾,在明知其家中柴火间有很多松木,干草等易燃物品的情况下,从柴火间门缝里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入,企图放火焚烧,以报复其和自己离婚。但随着调查的持续,林某某却突然翻供,称自己没有放火行为,前后供述反复,又拒不认罪,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2019年11月29日,案件移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此时证据并不充分。考虑到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永泰县检察院决定让承办检察官迅速介入审查该案。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林某某仍然拒不认罪,声称事发当晚到达案发现场,自己并不是来放火,而是找同村的两名村民打牌消遣。 为了解案件真相,检察官决定前往案发现场,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2019年12月17日,检察官随同公安机关民警前往案发现场。 在案发现场的取证以及后续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中,检察官将新发现的几个关键证据串联成完整证据链。 小云向检察官陈述,林某某经常通过微信等方式威胁自己及家人,也曾扬言要放火杀人。案发前,多次夜间打砸小云家的玻璃,将小云家中的鸡鸭杀死后挂在家门口。2019年9月22日晚,林某某曾在微信中向小云表示来到小云家,言辞激动。检察官认为,从这些言语和行为来看,林某某确有重大作案动机和嫌疑。 案发现场约500米的路边公共视频显示,9月22日23时48分,一黑衣男子右手夹着疑似香烟的物体拐入通往小云家的小路,23时54分52秒,该男子从小路中拐出。经林某某本人指认,视频中的黑衣男子是其本人。火灾发生于9月23日零时左右,案发时间段内没有其他人进入案发现场。在林某某走出该路口后的几分钟内,火灾发生,时间线吻合。另外,根据公安机关补充询问了林某某所述的两名牌友发现,两名牌友都表示当晚并未有联系。检察官认为,根据农村的作息习惯,林某某不太可能在这个时间点再进行打牌等娱乐活动。 林某某在公安初步侦查阶段,曾经供述过将烟头扔进小云家柴火间,该细节与小云等人对起火点描述的证言印证。检察官认为,如其供述随意或虚假,不太能够准确说出起火点位置。 结合上述证据,检察官认为,基本能够锁定林某某实施了放火行为。2020年4 月 2日,永泰县检察院以放火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且考虑其人身危险性,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在较重的量刑幅度内从重量刑。目前,该案正在永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中。 (本报记者 魏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