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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先后违约 定金归属如何判定

2020-04-22 11:16:57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法院: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1日讯 签订合同前商品是一个价格,签订合同后商品降价了,买方不买了,卖方见买方违约,一怒之下也违约将商品卖给他人。那么,买卖双方之前已签订合同中已付的定金又该如何解决?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8年,王某在仙游承包了20亩田地种植莴笋。2019年1月11日,王某经老乡介绍与蔬菜收购商林某签订一份莴笋预购合同,约定由林某以每公斤1.5元价格向王某收购莴笋,货款当日结清,同时支付定金4万元给王某。

然而,在签订预购合同一个月之后,莴笋批发价下跌,林某在收割王某的两批莴笋之后便要求降低收购价,王某拒绝降价同时要求林某按照合同约定,做到“货款当日结清”。林某以为王某不会较真,第三次继续雇佣一辆货车去王某的地里收割莴笋,被王某当场制止,并要求林某结清货款后才能继续收割,林某则提出以定金冲抵货款,双方协商无果,林某遂驾车离去。

事后,王某觉得林某违约在先,便自行找到新的买家陈某,把剩下的莴笋全部卖给他。得知王某把莴笋全部转卖他人的林某只能临时高价向他人收购莴笋,以便供货给签约的几家酒楼,同时也向仙游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收到诉状后,王某也愤愤不平,认为是林某违约在先,造成自己低价转卖莴笋,遂提出反诉,要求林某交付的定金4万元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的履行另行达成一致,原合同依旧有效。在此情形下,林某迟延支付货款和王某转卖莴笋给他人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双方当事人均在合同依然有效的情况下,先后违约,而定金罚则只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况,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扣除林某已收割的莴笋款3万元后,剩余的定金1万元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本案中,王某在林某违约时,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林某解除合同并催告林某在一定期限内结清货款。期限届满而林某未结清货款时,可诉至法院寻求公权力的救济,而不是在对方违约时,己方亦无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最终得不偿失。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阮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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