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签订协议放弃抚养权 又诉变更能否获支持

2020-04-22 11:17:09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法院:原告举证不能 驳回诉讼请求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1日讯 签了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男方抚养后,女子又以签该协议是受前夫威胁为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能否获支持?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驳回了该女子的诉讼请求。

小颖与小勇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生育两名男孩,在生育第二名男孩后,小颖便接受了绝育手术。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俩男孩均由小勇抚养、抚养费由小勇负担等内容,并于同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然而,不到一个月,小颖到德化法院起诉小勇,要求变更次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小颖称,其与小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勇曾殴打她,后小颖报警处理,因小颖被殴打致身体某部位骨折,其为尽早结束这段婚姻,遂趁势提出要求与小勇离婚。小颖提出其放弃俩男孩的抚养权系受威胁之下的无奈之举。但庭审过程中,小颖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系受威胁,无法证实其在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处理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小勇则称,其当时误伤小颖系因双方为琐事争执引起。在派出所,小颖提出若小勇同意离婚,并赔偿医疗费等,小颖便同意和解撤案,后双方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小颖系主动放弃俩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存在其威胁小颖的情况。

法院审理:

原告举证不能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之原则。离婚协议书系小颖和小勇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已按照协议内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小颖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系受胁迫,该离婚协议书并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况,且已生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离婚前的近一年多以来,夫妻已分居,俩男孩均随小勇共同生活,已适应生活居住环境。离婚后,小颖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距离其与小勇签订离婚协议书仅20多天,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勇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不适宜抚养子女之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小颖要求变更次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被依法驳回。法官说法

贸然变更离婚协议 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子女并非物品,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弭。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享有的其实是直接抚养权,另一方同样有间接抚养的权利。

本案中,小颖与小勇约定俩男孩由小勇抚养,抚养费由小勇自行负担,其实就是小颖自主放弃对孩子的间接抚养权利,即支付抚养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的初衷在于让未成年人能够在一个相对有利的环境中成长,并不是让父母作为在离婚时争取利益的筹码,即在离婚时看似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实则系为先行达到其他目的,试图在离婚后再行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争夺孩子抚养权。离婚协议若无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存在,且无法定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事由的,贸然要求变更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许巧芬)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