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他人擅闯工地被狗咬伤 饲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2020-04-24 16:41:49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2日讯 他人擅闯工地现场,被拴在工地的狗咬伤,饲养人有无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狗伤人引起的索赔案件进行判决。

男子擅闯工地看房被狗咬伤

去年11月中旬,德化男子赵某心血来潮,独自到德化县某在建楼盘的工地现场查看房屋建设进度。不料在经过工地的狗舍时,一时不慎被狗舍里的狗咬伤了右小腿,打了好几针狂犬疫苗。赵某被狗咬伤后,向饲养人钱某索要人身损害赔偿,但协商不成。

今年1月3日,赵某起诉至德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钱某赔偿医疗费1702元、误工费1462元、护理费627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200元等共计4192元。

饲养人称已尽义务不予赔偿

经调查,钱某是工地现场工作人员,负责照看工地材料及办公设备,主要在夜间进行巡查,特地养了一只狗帮忙看护,还自建了一个简单的狗舍,并在靠近通道的方向堆放了建筑材料进行简单隔离。

钱某认为,赵某在无售楼部工作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引领、陪同下,未经同意便进入建设工地并擅自离开安全通道,流连于危险地带,才会被狗咬伤。此外,作为主人,他已经用铁链拴住狗,并进行了简单隔离,明显尽到了管理义务,赵某贸然靠近狗舍,才会被咬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饲养人担责七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作为饲养人,虽然有用铁链将狗拴住,已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但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狗咬伤人的事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赵某虽为受害者,但其未在工地管理人员的陪同下,独自进入建筑工地,并且离开安全通道走到狗舍附近,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钱某作为饲养人的部分责任。

最终,德化法院判决钱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赵某支付赔偿金1551元。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均没有异议,钱某当场将经济损失赔付给赵某。

法官提醒:

为何赵某自己擅闯工地被咬,饲养人也有责任?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咬人,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没有过错也要担责,除非对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官提醒,饲养宠物已经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不论是饲养狗还是猫,或者无毒蛇等,作为饲主都应当尽到管理义务,对于宠物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除非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如果房屋业主有需要到工地现场查看的,一定要有现场工作人员的陪同,佩戴安全头盔,走安全通道,注意人身安全。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康丁岚 陈全胜)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