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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姆大院”销售冷链食品 “山姆”起诉维权获赔30万

2020-04-29 18:31:32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8日讯 在厦门,有一家“山姆大院”,无论是在商场,还是线上均多处使用“山姆”相关字样,销售相关冷藏食品。沃尔玛公司得知此事后,将厦门山姆大院公司诉至法院。

山姆会员商店是世界500强企业沃尔玛旗下的高端会员制商店,在山姆会员商店的实体店和线上店铺中,存在大量使用“山姆会员商店”或单独使用“山姆”指代涉案会员商店。

2017年5月,沃尔玛公司发现厦门山姆大院公司在厦门风信子公司提供的“夏商国际商城”及“风信子厦门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的商城平台开设了名为“R&J山姆安全食品体验店”的商铺,该商铺内销售印有“山姆安全食品”字样的冷藏食品,店内多处标有“山姆安全食品”字样的宣传标识。同时,厦门山姆大院公司还通过微信公众号“RnJ厦门安全食品网”发布“关于山姆”的文章介绍,并在页面首页突出显示“山姆生鲜食品”字样。

为此,沃尔玛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厦门山姆大院公司停止线上线下使用沃尔玛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山姆”的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沃尔玛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相同的“山姆”字样,并登报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法院判决: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综合山姆会员店提供零售百货服务的时间、服务区域、销售额和消费对象的范围广度,以及沃尔玛公司对山姆会员商店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等因素,可以认定“山姆”作为特有的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湖里法院一审判决山姆大院公司、风信子公司停止在零售经营活动中(包括实体商铺、网络商店、微信公众号、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使用沃尔玛公司享有的知名服务名称“山姆”或包含有“山姆”文字的商业标识,但山姆大院公司、风信子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及规范使用被许可使用的含有“山姆”文字注册商标的情形不在此限,并判令山姆大院公司、风信子公司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万元等。

山姆大院公司、风信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山姆”文字是否系“山姆会员商店”会员制百货零售服务领域这一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的规定较为原则、模糊。本案强调知名服务请求保护者的举证责任,着重论述了“山姆”作为知名服务的名称的特定性,为“知名服务的特定名称权”之认定提供了统一的、具体的、实践的裁判规则参考。

(本报记者 淯滢 通讯员 厦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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