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俩被一株红豆杉“砸倒”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9日讯 一念之差,叔侄俩走上犯罪道路,原因竟然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这让叔侄俩怎么都想不明白。 身边事儿 砍伐自家林地红豆杉被抓 家住永安的张某承包了一片毛竹山,毛竹郁郁葱葱,长势喜人。有一天,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了山间有一株红豆杉。张某欣喜若狂,心想可以赚上一笔意外之财了。 “叔叔,我家那毛竹山有一株红豆杉,去瞧瞧!”2015年10月,张某的表叔包某来家做客,张某便把发现红豆杉的事告诉了包某。 “红豆杉很值钱,我看可以把它卖了!”包某说道,叔侄俩一拍即合。随后,张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红豆杉卖给了包某。 过了几天,包某携带弯把锯、锄头等工具到张某的毛竹山砍伐该株红豆杉,并截成6段,挖出树头,存放于家中。 红豆杉毕竟是重点保护植物,包某家有红豆杉的事很快就被群众发现了。 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包某住宅查获红豆杉原木6段及红豆杉树头一个。经鉴定,该株红豆杉系野生,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案发后,包某、张某分别于2015年11月23日、12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与说法 野生植物 应让其自然生长 永安市法院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包某、张某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南方红豆杉,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包某、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包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张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我砍的是我自家的红豆杉,怎么就犯法了呢?”法庭上,张某始终不明白自己的行为怎么犯法了。办案法官解释,本案中,这株野生南方红豆杉虽然生长在张某承包的山场内,但并不意味着张某对其拥有所有权,可以任意采伐和出售。张某和包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如果在承包林、自留山内发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时,不能随意采挖、移植、破坏,应保护原生环境,让其自然生长,切不可动私心,将其据为己有。 (沈珺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