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父顶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2日讯 今年2月16日,在明溪县看守所讯问室,惯犯黄刚向明溪警方供述多起盗窃摩托车并销赃的犯罪事实,供述了其于1月份在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盗窃过一辆正三轮车,并将其卖给明溪沙溪乡一位罗姓男子。 而此辆三轮车,对于车主老陈来说是他维持生计唯一的工具。“你们一定要帮帮我,我和孙子相依为命,就靠着这辆三轮车了。”想起涕泪交加的老陈,经办民警心里五味杂陈。本以为抓到黄刚就能为老陈找回车辆,然而,黄刚的一句话浇灭了民警的希望。 “我只知道买这辆车的人姓罗,至于他住哪以及其他身份信息,我真的是不知道。”黄刚说道。 无法知道车辆踪迹,让经办民警不忍告诉老陈结果。而正当经办民警对该案一筹莫展时,收赃者却主动找上门来了。 “我是来把今年1月在明溪沙溪乡某村买过一辆三轮车的事情讲清楚的。”一到明溪县公安局,收赃者罗小华就向民警说道,“当时我是以1900元价格向黄刚购买的。” 经核对,这辆三轮车正是老陈的被盗车辆。在接下来的讯问中,罗小华所供述的收赃时间、地点和金额,都跟黄刚供述一致。至此,这起盗窃收赃案貌似已完美结案。 案件很快移送明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罗小华在接受讯问时,经不住检察官细究,无意间说了一句“是同村的胡力介绍我买的”。 而罗小华的父亲罗生也来“证实”儿子购买赃车的细节。 然而就是这样无意间的一句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我介绍购买赃车的人是罗小华的父亲罗生,而不是罗小华。”检察官在提审胡力过程中,胡力说道。 到底是罗小华购买赃车还是其父罗生? 为此,检察官在细致审查罗小华一案卷宗材料过程中发现,罗小华虽然做有罪供述,但黄刚在辨认笔录中指认的购赃车的人并非罗小华,而是罗小华的父亲罗生,相关证据存在疑点。 为尽快还原真相,检察官到案发地明溪沙溪乡某村向村干部和群众详细了解情况。发现案发时罗小华还在广西打工,并无作案时间和可能。同时,检察官再次讯问黄刚,核实口供的真实性。通过辨认,黄刚确认购车人是罗小华的父亲罗生,并非罗小华。 “黄刚不认识罗小华,也没必要去冤枉他。看来收赃人另有其人,可是为什么儿子要替父亲顶罪呢?”检察官心里满是疑问。 于是,检察官进一步讯问罗小华及其父亲罗生,并向他们讲明做虚假供述的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 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讯,二人如实供述了实际购车人是罗小华的父亲罗生,而非罗小华。 原来,罗小华替父亲罗生顶罪的原因主要是案发时正值烤烟季,家中10多亩的烟叶需要父亲罗生去烘烤。罗小华不懂技术,怕给困难的家庭造成大的经济损失,不得已而采取替父顶罪的举动。 了解原因后,检察官并没有就案办案,一方面,对于罗生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经研究认为,罗小华包庇父亲是因生产生活所迫,想为贫困的家庭出一点绵力和为年迈的父亲尽一点孝心,才为父顶罪,建议公安机关对罗小华不予立案。 目前,罗生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罚金5000元。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但应该采取理智的思维和做法尽孝道、讲孝义,不能盲目“顶包”,否则有可能涉嫌包庇罪被定罪量刑。这起子为父代罪案提醒大家,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什么情况都不能采取手段欺骗司法机关,妨碍司法公正,否则可能触犯妨害司法罪。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吴红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