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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假烟的诱惑

2016-10-11 11:16: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1日讯  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香烟利润可观,又很隐蔽,男子蔡某便与他人合伙设立公司多次通过网络销售假冒香烟到国外,销售金额共计价值59万余元。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设立公司

网上售卖假烟

2011年2月的一天,蔡某兴致勃勃地找到李某。“我跟你说,这绝对是一条生财之道,稳赚不赔!我手头实在是拿不出那么多启动资金,不然,这等好事我都想单干了。”蔡某说。

“这卖假烟行得通吗,没啥问题吧?”李某听完,一脸担忧,眉头微微皱起。

“你要是不敢干,我可找别人了。”

“别,我再想想……行吧,咱们先试试看。”

说干就干!蔡某和李某便在厦门市思明区租了一套房子,开始着手开办这个专门通过网络销售假冒香烟的贸易公司,并在网络上设立一个外贸优化部。蔡某通过外贸优化部在互联网上发布假烟的广告信息寻找买家,然后以每条5-99美元不等的价格在网络上销售。

“又接到一单了!你赶紧QQ通知小吴,让他马上联络快递公司那边发货。”

蔡某和李某通过QQ通知快递公司发货,利用“首信誉”等第三方支付的方式与顾客结账,外国客户再将钱汇入蔡某的账号。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就将假烟及时下架。

假烟虽然是个暴利行业,但蔡某和李某终究是新手,公司始终难以走上轨道。2011年7月,公司停止经营。

再次合伙

俩人各占四成

2011年9月至12月间,蔡某不死心又单干起来。慢慢地,他摸索出销售假烟的“技巧”。其间,蔡某销售假冒香烟1556条,价值34787.5元美元(折合人民币218625.52元)。

“这次我有十足的把握。你看看,这是我近3个月的收入!想不想继续把它做大做到底?”

于是,蔡某又一次说服了李某。2012年3月15日,蔡某和李某再次合伙,重新经营起网络销售假烟的公司。其中,蔡某以其经营的公司的设备及房屋租金作为出资资金,而李某出资45000元,俩人各占40%股份,另外20%的股份为维护网络的技术人员及公司员工所有。公司设在莆田市城厢区一套房内,并在安徽合肥设立一个外贸优化部。

这次,他们雇佣专人负责接货、发货等。他们先将销售信息用QQ发送给接货人,由接货人到位于城厢区华亭镇云峰村乌祠里49号的仓库取货。之后,再用QQ联系发货人,将假烟运送给发货人,最后由发货人用快递将假烟邮递给外国客户。

“这才几天,我们已经卖出了3000条假烟!照这个趋势,咱们不发都不行了啊!”蔡某兴奋地对李某说。

此时,蔡某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警方早已盯上他们。

投案自首

被判缓刑罚金

3月22日18时许,接货人在城厢区兴安名城欲将两件共计50条“牛宝”“万宝路”卷烟交给发货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警方还扣押仓库内未销售的卷烟4700条。

得知接货人被抓的风声后,蔡某躲了起来,终日在恐惧和悔恨中挣扎着。2014年11月24日,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蔡某自首时说道:“听说卖假烟利润非常可观,我也是一时没有抵挡住这么大的诱惑才铤而走险的。”

近日,城厢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同案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是以假充真的卷烟而予以销售,已销售的数额为人民币591032.83元,未销售的数额为人民币45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结合蔡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认罪态度,又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且具备监管条件。法院遂依法认定蔡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而李某也被判刑。

(本报记者 林振华 实习生 张琼 通讯员 陈志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