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拒不执行涉嫌犯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8日讯 过去农村群众往往不进行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后便算结成合法夫妻。虽然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许多村民仍然沿袭这一习俗。结果到了关系终结时,容易出现各种问题。近日,政和县某村村民就因为拖欠他人彩礼拒不返还,涉嫌拒执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身边事儿 不还彩礼拒执行 涉嫌犯罪被立案 魏某的女儿与谢某的儿子于2015年7月23日订立婚约,谢某于当日给付彩礼2万元。不久,谢某发现魏某女儿有不良习性。谢某便要求退婚,并要求返还彩礼,但魏某始终避而不见。今年1月5日,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某返还彩礼。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今年2月1日,法院判令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彩礼。但在法定期限内,魏某并没有及时兑付,谢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4月14日执行通知书下达,但魏某均以无财产可执行拒绝履行。执行法官几经辗转了解到魏某于7月31日与卖家达成购买协议出售房屋,总价值在9.8万元,但魏某依旧拒绝履行。 8月18日,政和县法院以魏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政和县公安局。近日,政和县公安局已确定立案。 法官说法 “老赖”已入刑 莫心存侥幸 该案件涉及两个关键的法律问题:一是关于返还彩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案符合该法律条文的第1项,因此法院判令返还彩礼。 二是关于拒执犯罪问题。大家常说的拒执犯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老赖”入刑绝不是一句玩笑话。法庭上达成和解,出了法庭就不认账,玩失踪、转移财产,法律不是儿戏,小心 “耍小聪明”可能会让你秒变“阶下囚”。 (叶李妥 袁玉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