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卖儿辩称“送养” 经过审理获刑5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4日讯 南平市延平区有一位未婚青年男子汪某,将自己11个月大的非婚生子以送养为名卖掉,因此换来5年牢狱。 案件回放 父亲将儿子“送养” 庭上称生活困难 汪某在打工时与女友结识同居后生育一男孩,但俩人很快因经济困难和感情不和而经常吵架。于是,汪某便起意将儿子“送养”他人以换一笔钱花。后来,汪某经人联系,瞒着女友将不满一岁的儿子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送养”给他人。 日前,延平区检察院以拐卖儿童罪对被告人汪某提起公诉。“卖自己儿子也犯罪?我又不是把别人家的小孩拐来卖掉,我是因生活困难才将孩子‘送’给别人。”法庭上,汪某狡辩着。 经审理,法院认定汪某以送养为名,出卖亲生子女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检察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上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此外,检察官提醒,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一律追究刑责,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将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款修改明确了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买方市场,可以更公平地处罚收买行为,给社会传递更多正能量的信号;让人们知道只要收买儿童就是犯罪,同时也促使收买者减少伤害。 (延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