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食品有质量问题 3人录制视频发微信
检察官:此行为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0日讯 今年10月,远在江苏的某驾校教练刘某林带着两名学员准备参加驾考时,随意录制了一段捏造喜多多椰果王有质量问题的视频,并上传至其所建的学员微信群中。随着该视频在互联网上的转发,致使喜多多集团声誉受损。日前,晋江市检察院依法批捕了制作该视频的刘某林等3人。 捏造虚假视频取乐 今年10月8日晚,49岁的驾校教练刘某林带着学员邓某川、李某到江苏省淮安市车管所准备参加驾考,入住当地一家招待所。当晚,刘某林为了找乐子,就拿出所携带的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和李某捏、拽果粒,并称“果粒是塑胶做的,会吃死人”。邓某川则在一旁通过手机将这一过程录制成视频,并将这段视频上传到刘某林所建立的学员微信群。 后经多人转发,捏造的该视频损害了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产品的商品声誉,并导致直接损失40万余元。 损害商品声誉被捕 10月7日,喜多多集团就网上出现恶意视频捏造喜多多椰果王产品相关不实信息一事,向晋江市公安局报案。 10月21日,经晋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核验,喜多多椰果相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抽检项目合格。刘某林等人录制的视频内容涉嫌捏造虚伪事实,晋江警方立案调查。10月31日,刘某林在江苏省内被警方抓获。11月19日,邓某川、李某俩人也向江苏警方投案。 经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林、邓某川、李某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地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刘某林等3名嫌疑人在未经调查证实的情况下,随意捏造产品不符信息,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和网络传播,对喜多多集团产品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3名犯罪嫌疑人已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 本案中,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检察官表示,本案适用“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地,在自己的微信发布或者转发信息需谨慎,给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就有可能触犯法律。 (本报记者 叶华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