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儿童河边玩耍不幸溺亡 家属状告周边五家公司

2017-01-16 11:10: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事发地点周边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6日讯  儿童在河边玩耍时不慎掉入深水区溺亡,究竟谁该为此负责?近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事发地点周边公司赔偿死者家长共计194802元。

儿童溺亡 引发诉讼

2015年9月5日,12岁的小何放学后在厦门市海沧区南海三路农村客运站旁保税港区围网内河道区玩耍时不慎掉入深水区,导致其溺亡。

事发后,悲痛欲绝的父母将出事地点周边的5家公司(海沧市政中心、海投供应链公司、海投物业有限公司、保税港区物业公司、保税港区投资公司)诉至海沧区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公司承担小何的死亡责任,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5000元、丧葬费30366元、死亡赔偿金79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597319.6元。

法庭上,被告公司称,事发时小何已年满12岁,应当能够认识到进入排洪渠可能发生危险。在此情况下,小何仍冒险翻越栏杆到事发地点戏水,最后导致溺亡。因此小何对其溺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小何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致使小何脱离监护到排洪渠玩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管理疏忽 公司担责

经审理,法院认为排洪渠作为开放性的排洪设施,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而言危险性更为明显。因此,被告公司在对排洪渠管理过程中负有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义务。被告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事发地点存在危险性并设立相关的警示标志,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公司在管理排洪渠出口加工区段时存在管理疏忽,且其管理疏忽与小何的溺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公司应对小何的溺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小何的父母同样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其溺亡,因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说法

被告公司未充分履行管理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从本案事故发生过程来看,小何从排洪渠翻越栏杆,经护坡上的台阶下至排洪渠的底部,并沿排洪渠底部行走、穿过涵洞到排洪渠出口加工区段玩耍后溺水身亡。其翻越的栏杆较低,未成年人可随意跨过,而被告公司在小何进入排洪渠的附近设置的3处警示标语,其中两处字迹模糊。而印有警示标语的石碑部分被绿化灌木遮挡,其所设置的警示标志不清晰,故被告公司未充分履行管理义务,且其未充分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与小何溺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报记者 余凌云 实习生 张文洋 通讯员 铃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