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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儿子“送人” 买卖双方皆获刑

2017-01-18 10:15: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8日讯   生下孩子却无力抚养,亲生父亲将儿子送人,并收取收养人4万元补偿金。殊不知,这种将自己孩子“送人”的想法已触犯法律,而“抱”走孩子的收养人也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再加上花钱大手大脚,44岁的吴某和女友的同居生活常常捉襟见肘。2016年8月,女友刘某为吴某生下一个儿子。看着嗷嗷待哺的孩子,吴某忧愁不已。

“我们俩都没工作,收入也不稳定,这个孩子是养不起的,他跟着我们只会受苦……”吴某认为家里没钱,便想逃避抚养孩子的责任,萌生了把孩子送人的想法,

随后,在他人的介绍下,吴某认识了一心想要孙子传宗接代的曾大爷。吴某说曾大爷可以“抱”走这个男孩子,但必须留下一点“补偿费”。经过几次讨价还价,最终商定曾某支付5万元补偿费后收养男婴。

2016年9月21日,吴某趁刘某不注意,悄悄将孩子抱走。他和曾某约在永安市龟山公园交易。见到男婴后,曾某以“无出生证明”为由,扣留了1万元的“补偿费”,当场支付4万元。

回家后,刘某找不到孩子心急不已,连忙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机关经侦查,破获了此案并解救出被卖男婴。

近日,永安市法院对吴某拐卖儿童罪、曾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吴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官释法: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入刑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行为,一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买方一律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方进行严厉打击,意在阻止收买行为。本案中,吴某欺骗其同居女友刘某将亲生男婴出卖,对刘某造成严重伤害。此外,曾某曾于2014年陪同其妻子及儿子到连城县收买过一名男婴,在该男婴被公安机关解救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出钱“收养”被拐卖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终法院根据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年龄较大的实际,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官提醒,希望收养子女的人,可依法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民政部门依法收养符合条件的孩子。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罗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