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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杯误事,这回得在狱中过年了”

2017-01-22 09:50: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2日讯   “贪杯误事,这回得在狱中过年了”。1月18日,在庭审现场,想到十天后就是除夕夜,本该万家灯火合家团圆的时候,自己却要在看守所里面对冷冰冰的墙壁,40岁的德化人许某悔恨地低下了头。

去年6月25日22时许,许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从德化县盖德镇往城关方向行驶时与他人相撞,造成对方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311.3毫克/100毫升,远远超出醉驾标准。不仅如此,许某还涉嫌驾驶无牌号摩托车。

当日,在德化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同许某一起站在被告席上的,还有陈某等5人,他们都是来为自己的醉驾行为“买单”的。德化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等6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中,部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对上述6人判处缓刑或拘役1个月至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2000元至6000元罚金。许某、陈某两人还被判处实刑,这也意味着这两人今年得在看守所里度过春节。

法官表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醉酒驾车的同时,存在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严重醉酒、拒不配合交警检查等情况的,将被从重处罚。如果血液酒精不满80毫克/100毫升,但是达到20毫克/100毫升的,则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行政处罚。

(郑荣平 陈公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