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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不成 反成被告

2017-02-21 09:37: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1日讯   近日,50多岁的贵州籍男子李某来福清务工后遭遇了一件烦心事:自己讨薪未果却又被前东家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可谓是祸不单行。但在福清市法院法官的帮助下,这件闹心事峰回路转,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2016年6月5日,男子郝某与某集团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郝某以包工形式对某集团三个车间的铁门进行加工,并约定工期为2016年6月10日至8月10日,若推迟完工郝某需承担5000元/天的罚款。

同年7月16日,郝某将上述车间铁门加工任务交付给李某完成,双方也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工期为15日,若李某未能及时完成,逾期将承担500元/天的罚款。在李某在加工铁门一段时间之后,要求郝某支付工资,但郝某以铁门未全部加工完成为由,不予支付。讨薪未果的李某只好停工并走上了讨薪之路。

然而,让李某始料未及的是,自己薪水没讨到,反而却收到了福清市法院的一张传票。原来,2016年12月1日,郝某起诉至福清市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至今,李某一直未完成上述车间铁门的加工,给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郝某称,他不但拿不到集团的工程款,还要支付给某集团5000元/天的高额罚款。同时,李某长时间未完成铁门加工,部分铁零件还生锈了,还产生了额外的更换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则并不认同郝某的说辞,气愤地说道:“你可真是恶人先告状,我只是一个打工的,工作几天就结算几天的工钱,我哪有什么违约,再说,我在6月10日就开始给你打工,那个《铁门工程协议》是7月16日签订的,是你逼我签订的,说不签就不给工钱。”

庭审中,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经过走访某集团,以及双方庭审时的举证质证,法官认为,依据《合同法》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李某未按照《某铁门工程协议》约定如期完成对车间的铁门加工任务,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其与郝某签订的协议和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鉴于李某从6月10日开始加工铁门,至7月20日停工,总共11个铁门,只剩2个铁门未加工,总计工资为22350元尚欠12350元。”办案法官称,鉴于李某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经济状况不佳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于是就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同时也通过郝某的律师对郝某进行思想工作,并与某集团相关的负责人进行协调沟通,最终,郝某答应一次性给付李某5000元工资款以彻底了结本案,并且郝某还彻底放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且主动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同时,郝某与某集团方面,后者也同意按照合同支付加工的工程款,而罚款部分就给予免除。

“真是太感谢您了,如果不是您,我这笔工程款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手!”拿到工程款的郝某紧紧地握住法官的手,感激地说道。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魏子焰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