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证工厂上班受伤 雇工索赔偿状告雇主
法院:厂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3日讯 南安人苏某某在同乡陈某某无证经营的机砖厂做工时,不慎受伤。事发后,业主陈某某和生产承包者廖某某、尹某某等人以不知道其是否在厂里受伤为由拒绝赔偿。苏某某无奈之下,只好将陈某某、廖某某、尹某某等3人诉至法院。近日,经过两次庭审,南安市法院判决陈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廖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苏某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机砖厂上班左眼受伤 2014年1月25日,家住南安康美的陈某某与廖某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将其经营的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某机砖厂的制作机砖成品承包给廖某某。 同年11月26日上午,廖某某雇请的工人苏某某在该厂车间做工时,不慎被制作机砖的机械线头弹入左眼,造成苏某某重大损失合计约9.3万余元。事后,苏某某多次找到陈某某协商,陈某某均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2015年底,苏某某将陈某某及某机砖厂的承包人尹某某、廖某某诉至法院。 厂方极力否认系工伤 陈某某辩称,他并不清楚苏某某是否在其机砖厂上班时受伤,且机砖厂已由尹某某、廖某某承包经营。根据他们双方所签的《承包合同》,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均由尹某某、廖某某自行负责。 “他是不是在厂里受伤,我并不知道。”尹某某在第一次庭审时辩称。然而,第二次庭审时,尹某某则称,他是某机砖厂的临时工,陈某某与廖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上并没有他的签名或盖章,他不是合同当事人,且与廖某某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他与苏某某受伤一事无关。 “他有没有上班,什么时候离开岗位,都无法证明,当时在场的员工也不清楚情况。”对于苏某某的指控,廖某某表示无法接受,因为事发当天她不在厂里,第二天接到苏某某的电话才知道其受伤。事后,她询问厂里的人才知道苏某某并非工伤,而是在骑车外出时受伤。 法院判决: 厂方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南安市法院认为陈某某与廖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虽然约定了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廖某某负责,但陈某某作为某机砖厂的业主,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机砖厂承包给没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廖某某,本身存在着过错。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陈某某未对机器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检修,导致苏某某在生产过程中受伤。因此,陈某某也应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苏某某应当在生产的过程中谨慎操作,查看机器是否安全。”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某没有机砖生产的相应资质,在实际操作中仍没有佩戴安全帽等安全生产设备,因此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等规定,判决陈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苏某某损失31185.6元;廖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苏某某损失38982元;苏某某自行承担10%的损失即77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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