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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首例“替考”案宣判

2017-05-19 08:18: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因怀孕身体不适无法赴考 准妈妈叫闺蜜替考获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9日讯  想通过成人高考提升学历,但又因怀孕身体不适无法赴考,准妈妈邹某便请闺蜜尤某、郑某、张某帮忙替考。由于前后签名、样貌跟证件照不符,替考的尤某被监考老师发现。昨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院长陈志权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这起“替考”案,并当庭宣判,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尤某、郑某、张某罚金3000元。这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以来,莆田市开庭宣判的首例“替考”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某先后让其闺蜜郑某、张某、尤某代替其参加2016年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中,郑某代替邹某参加2016年10月29日上午的政治理论考试,张某代替邹某参加同日下午的英语考试;当尤某代替邹某参加10月30日上午的医学综合类专业考试时,监考老师发现尤某与其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存在差异,且在考生签到表签到时尤某所签的名字与前两科考试签到的实际考生邹某明显不是同一个人的名字。于是,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尤某带至主考室核实情况,尤某当场承认代替邹某参加考试。随后,警方从视频中发现了另外两名替考嫌疑人张某和郑某。

据了解,去年开考时,邹某已怀孕6个月,身体不适。2016年10月29日晚,邹某发微信叫尤某帮她第二天去考试。“我们是同事又是闺蜜,平时她对我很好,我不好拒绝。”尤某答应了。

“我们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知道替考是犯法的,求法律能从轻处罚!”庭审的最后,均是“90后”的4名被告人哽咽着作出陈述。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尤某、郑某、张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邹某、尤某、郑某、张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天,该案的庭审情况也通过新浪微博进行了同步直播,众多网友为法院的司法公开点赞,取得了很好的普法教育效果。

(记者 林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