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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他人身份证 3天办7张银行卡

2017-07-17 09:06: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此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7日讯  一男子用路边捡来的2张身份证,在3天内接连办了7张银行借记卡。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5岁的安溪男子佘某峰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处有期刑。刑满释放后,2014年1月,其又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拘役。释放后,其一直在仙游打工,日子过得倒也安宁。

2016年3月,佘某峰在路边捡到2张身份证(名为李某、吴某)。想到平时工作又苦又累还挣不到钱,佘某峰打起了冒用身份证办银行卡,然后转卖给他人使用的主意。

2016年3月29日上午,佘某峰拿着李某的身份证到某银行仙游支行申请办理借记卡一张。没想到,竟很顺利地办理成功了。不料,最后还是被银行工作人员复查时发现并立即将此卡予以销户。同日下午,不死心的佘某峰继续冒用李某的身份证分别向某银行仙游鲤中支行、某某银行仙游支行申请办理借记卡,竟然都办成了。

尝到甜头的佘某峰于2016年3月30日,又冒用吴某的身份证到莆田城厢区某银行成功申请办理借记卡一张。2016年3月31日,佘某峰再次冒用李某、吴某的身份证在各银行办理借记卡。短短3天内,佘某峰共办理了7张银行借记卡。最终,佘某峰在莆田涵江区一银行申请办卡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其样貌与所持的吴某身份证头像不符,疑似冒用他人身份证遂当场报警。随后,佘某峰被警方当场抓获。

审理与说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佘某峰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7张,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佘某峰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判处佘某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主审官介绍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是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拟定的新罪名,与“信用卡诈骗罪”有很大区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重点在于“非法占有”。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只要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金融系统对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就构成犯罪。佘某峰在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明骗领借记卡,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已经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应当树立防范意识,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贪图小利将身份证借(出租)给他人使用,如遇丢失及时到公安机关挂失补办;银行也应严格审核办卡人身份,让犯罪分子没有漏洞可钻。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朱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