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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具有安全隐患 男子破坏燃气管道

2017-08-11 08:30: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1日讯   福鼎一男子王某某为泄愤而破坏正在通气的燃气设备,导致天然气泄漏,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近日,福鼎市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2016年1月18日上午,王某某在位于福鼎市山前街道的自家门前路段,因认为福鼎市安然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公司)铺设的燃气管道具有安全隐患而心生不满,并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论。随后,王某某使用锄头挖出燃气管道,用螺丝刀、八角锤将正在通气的燃气管道凿出一个小洞,导致天然气泄漏。经安然公司采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溶度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泄漏浓度为100%。次日凌晨2时许,安然公司抢修完毕。

案发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精神鉴定,王某某案发期间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在作案过程中对自身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破坏正在通气的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