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女子认错“凶手”网上发表不当文章 法院:该行为构成侵权应担责

2018-01-30 13:43: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30日讯   网友在网上发表文章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但享有自由应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若发表的文章内容失真或者内容真实但带有侮辱性字眼,便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近日,泉州市泉港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通过“美篇”、微信发表文章并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 依法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丈夫被人殴打致受伤

认错“凶手”发表不当文章

2017年4月14日晚上,原告张某平与其朋友庄某等人在饭店一起吃饭。其间,张某平与他人发生争吵。庄某见状欲上前询问情况时,与被告张某红的丈夫发生争执,后庄某殴打被告的丈夫致其受伤。

事后,张某红在查看事发现场视频资料时,误认为张某平也有殴打其丈夫,系“凶手”之一,便在“美篇”(图文创作分享APP)上发表题为《行凶者逍遥法外,劝架者还在医院》的文章,并分享至微信朋友圈。张某红在文章中评价张某平为“凶手”“犯罪嫌疑人”“社会蛀虫”等,截至起诉之日阅读量达11696次、评论69条。

张某平在自己的朋友圈看到该篇文章,认为张某红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自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等。

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张某红认识到自身错误,立即删除涉案侵权文章,并在“美篇”和微信上公开致歉。

对原告名誉造成影响

构成侵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泉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该案中,张某红发表的涉案文章中指称张某平为“凶手”“犯罪嫌疑人”“社会蛀虫”等,阅读量达11696次,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构成对张某平名誉权的侵犯,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但考虑到事出有因,且该侵权行为仅在局部范围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张某红实施的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无论是其主观故意、违法情节、侵害后果都较轻微,因此只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相当的民事责任。鉴于张某红已删除涉案侵权文章,并在先前发表文章的载体上公开致歉,其已在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故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网上发表言论需谨慎

批评与侮辱诽谤界限要理清

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是侮辱和诽谤行为。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不法传播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不法发表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评论,损害他人名誉,便构成名誉侵权。法官在此提醒,微信、论坛等是当今网民交流的主要渠道,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注意正常批评与侮辱诽谤之间的界限,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叶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