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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被侵权 华为状告五公司

2018-04-26 09:45: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华为经济损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6日讯  手机,已然成为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其中华为、三星等手机品牌可谓是家喻户晓。近年来,华为与三星因专利问题对簿公堂引发手机行业广泛关注。

近日,记者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上了解到,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星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泉州某电器公司、泉州某电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现已审结,泉州中院判决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公司、泉州某电器公司、泉州某电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万元。

华为公司发现专利权被侵犯诉至法院

华为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4日,其核心业务为消费者业务,产品覆盖手机、移动宽带及家庭终端。2010年1月28日,华为公司就“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11年6月15日,该申请被授予发明专利,华为公司按规定缴纳了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尚处于有效状态。

通过市场调查,华为公司认为分别由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生产的23款手机及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侵犯了其涉案专利,并于2016年4月5日至7月13日,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先后在泉州某电器公司、泉州某电讯公司的多家门店以及淘宝网站购买了涉案移动终端。涉案专利共有16项权利要求,华为公司明确以权利要求第1、4、5、6、9、12、13、14项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华为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8000万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现有技术及抵触申请的抗辩。经比对,被告主张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并据此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未有一项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可以揭示被控侵权产品所实施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均具有实质性差异,被告的现有技术、抵触申请抗辩均不成立。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是智能移动终端用户图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专利,通过该专利的应用,解决了如何使用户简便地在多个分频范围内移动,摆放特定APP图标的问题。此外,该专利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系统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准确性。然而,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等三被告作为位居全球移动终端前三甲的制造商,在制造、销售的众多型号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中,均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可见该专利的市场认可程度极高。因此,涉案专利具有极高的创造力,对实现移动终端的智能化操作贡献巨大。

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过程中,法院责令被告提供相应的销售数据及利润率,在被告拒不提供的情况下,积极运用证据规则,将原告提交的IDC数据、三星电子株式会社2015年财报作为裁量被告销售数量、销售所得的基准,并参考被告提供的工信部调查数据估算出被告销售利润的数量,为确定判赔数额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在原、被告均未能确切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润的情况下,主动适用专利法关于保护专利人合法权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创新程度、被告的主观恶意、销售规模、销售金额、所得利润等相关情节,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酌定8000万元的赔偿数额。

综上,泉州中院判决被告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公司、泉州某电器公司、泉州某电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万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基本维持一审判决,现该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