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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的“生意”

2018-05-04 11:36: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不是偷、抢来的,没人追究”

经讯问,“南妹”说自己名叫周珍花,广西南宁人。回忆起在出租车上抱着的那个女婴,周珍花印象深刻:“当时我给孩子穿着浅色的衣服,用红色猫头图案小毯子包着。”

2017年9月25日,一位自称是孩子母亲的女子将这名女婴交给周珍花:“这是我们的第3个孩子,出生17天。我丈夫有病,我们不想要了,你帮忙把她卖掉吧!”周珍花谈好价钱为4.9万元,自己的报酬为6000元。对方点头同意。

“我就像打工一样,把一个孩子卖掉,可以得几千元好处费。”周珍花说,她第一次卖到磁县的孩子是李红给她的,“我和李红是在广西的一家棋牌室认识的。听说她是送婴儿的,我就让她帮我找送婴儿的活儿。”通过李红的介绍,开始有人主动联系周珍花:“有孩子可以卖,如果你要,我们就送过来。”

对于李红介绍买卖的儿童数量,周珍花前后供述不一致。她还交代,李红并不是唯一的介绍人,还有阿香和小青等人。“我经手的第3个孩子,阿香说孩子的父母想生男孩,想把女婴送人。第5个孩子,小青说是一对云南夫妇的私生子,孩子父母不想要。”然而,之后的讯问中,周珍花又否认存在这些介绍人,“基本都是孩子父母直接联系我。”

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显示,周珍花共拐卖儿童11起,其中9起是通过张涛卖掉的。张涛曾询问这些孩子的来源,周珍花回答:“孩子是从穷地方来的,不是偷、抢来的,没事儿,没人追究。”张涛告诉记者,有一次,趁周珍花去洗手间时,自己还翻过她的外套口袋,“就想看看是否有证件”,却一无所获。

2017年9月27日案发后,张涛逃往甘肃。他说:“当时抱着侥幸心理待了10多天后,在家人的劝说下,我决定投案自首。”磁县公安局前往甘肃带回张涛。

与张涛有交集的另一个人物是李小凤,她从张涛手中接手过2名儿童并转卖,此外,还从另外2名妇女手中转卖过4名儿童。

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2名犯罪嫌疑人在磁县高速路口落网的次日,磁县检察院在舆情常态化监控中发现“人贩子在磁县高速口被抓”的消息后,及时联系磁县公安局,对消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2017年9月29日,磁县检察院未检科办案组参加磁县公安局案件讨论会,并提前介入磁县公安局城关刑警中队对该案的侦查,与公安机关一起商量案件侦破思路。

确定收买儿童时间是关键

2017年10月30日,磁县公安局对“9·27”特大拐卖、收买儿童案5名嫌疑人提请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为案件开通绿色通道,指定案管部门专门窗口及时受理。

“我们先后3次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和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对本案嫌疑人采取查清身份、进行抓捕、上网追逃等措施使其尽快到案。在第2次审查逮捕时,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比较充分,但为在逃人员,为使其尽快到案,我们对这5名在逃人员依法作出了批捕决定。”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表示,在批捕后40天时间内,2名携被拐儿童逃跑的嫌疑人投案自首,2名儿童被解救。

邯郸市临漳县西羊羔村村民董大海就是其中一名携被拐儿童逃跑的嫌疑人。在自首时,他坦言:“我害怕进看守所,也担心你们不让我再养我的儿子,我就带着他躲藏了。”

董大海和妻子结婚多年未能生育,2014年3月下旬,邻居郭美华问他:“有个女人刚生了个男孩,不想养,你要不要?”董大海回答得很干脆:“只要不是拐卖的就要。”得到满意回复后,董大海见到孩子,第一时间带他到医院检查,确认没问题后拿着病历本和出生纪念牌让医生看,医生说这的确是他们医院的东西。于是,董大海放心地从银行取了8.7万元现金交给中间人。

“因本案的时间跨度较大,所以对案中涉及的收买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认真把握,这就涉及收买儿童时间的具体确定。”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15条将刑法第241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删除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经采访得知,在被讯问时,多数涉案人员对时间的表述不够明确,常出现的表述有“前年”“天冷的时候”“那年我们村庙会时”“过春节前”等。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根据每名儿童被拐卖的条线进行梳理,通过查询当时春节时间、某村庙会时间等信息,来确定孩子被收买的大致时间,判断是否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

经过仔细甄别,办案检察官发现,董大海和另外一位村民李艳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收买的。

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公安机关对两名收买儿童者进行传唤。“董大海和李艳却携带被拐儿童外出,多次传唤故意不到案,警方多处寻找无果,我们在有证据证明二人为逃避处罚、阻碍解救而外逃的情况下,对他们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说。

另一名嫌疑人董虹在案中是为其表妹秦甜甜介绍收买了一名女婴,收到了其他中间人给的1200元报酬,但其随后就将钱退还给了表妹秦甜甜,也没有拿其他好处费。在拐卖条线中,对于这些起到居间介绍作用,并未取得报酬,或仅得到较少报酬的涉案者,应如何进行身份界定?

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解释,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据此,磁县检察院根据嫌疑人在该条线中起到的作用对其进行定性,并建议公安机关将董虹等人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