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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网络投资平台敛财 3名“95后”小伙因诈骗获刑

2018-05-24 09:03: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4日讯   3名“95后”男子因财迷心窍,通过设立、操控虚假网络交易平台,先给客户“送金”,等获得客户信任后再进行“杀客”,骗取客户投资资金。日前,长汀县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7年7月23日,张某租下长汀县某小区一套房作为办公地点,非法成立创鑫云网络科技公司。然后,通过电话邀请和发布招聘广告,陆续聘请马某、赖某(均另案处理)及陈某、范某为公司业务员,并作出具体的分工:张某负责公司管理;其他人员分为两个组,马某和陈某均为组长,负责指导并传授其他业务员通过微信聊天,引诱客户上当受骗。

分工确定后,各业务员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吸引客户到“南非商城”平台注册充值,购买“南非钻石、黄金、千足金、硬金和白银”等虚拟商品进行炒作。而张某则通过操纵“南非商城”平台后台数据,由业务员引导客户对所购买的虚拟商品进行“上涨”或者“下跌”买卖操作,先让客户盈利,引诱客户加大投入,一旦客户无钱投入或提出取现时,立即通过后台操作数据,恶意使客户输钱或者直接将客户账户拉黑,非法侵吞客户充值本金获利。自2017年8月至9月,不到一个月,三人通过上述诈骗方式作案2起,其中,被告人陈某骗取7900元,被告人范某骗取125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张某、陈某参与诈骗作案两起,诈骗金额为20450元,被告人范某参与诈骗作案一起,诈骗金额12550元,三被告人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作为管理者,被告人陈某作为组长,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曾昭辉 廖洪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