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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可能带来惨痛后果

2018-05-28 11:28: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都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以上两个案件为什么一个是寻衅滋事,一个是故意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案例①中吕某甲、吕某乙、陈某甲3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即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咽不下这口气”“逞一时之勇”往往是这类事件发生的起因,但造成的损失却是巨大的。轻者拘留、罚款加赔偿,重者要面临大额经济赔偿,还要被判处刑罚,给社会家庭带来严重影响。

冲动的代价是很大的,给被害人带来伤害,也给自己带来犯罪,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因此,无事生非不可取!退一步海阔天空,让几分心平气和。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张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