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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套路深 福州警方重拳出击

2018-07-06 11:03: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州市公安机关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节选)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犯罪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等形式,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主要特点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或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内容是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福州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我市各县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七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邮箱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向线索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不提倡跨区域举报)。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先受理,然后再按照管辖分工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核查。

第九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谁核查、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0-10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0000-5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30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上述常见涉恶类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3000-10000元;抓获在逃一般成员和涉恶分子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

全国“扫黑办”督办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员,按同类同档的上限金额奖励;省“扫黑办”、公安部“扫黑办”督办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员,奖励金额不低于上限的85%;市“扫黑办”、省公安厅“扫黑办”督办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员,奖励金额不低于上限的70%。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可以分别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确有重大帮助的,可按奖励标准再次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邮寄举报信的以邮戳时间为准,通过网络邮箱举报的以发件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但是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低于本办法的奖励金额的,按本办法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实际已经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榕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