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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王”的“甜蜜”资金

2018-11-02 12:00: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为骗取政府专项资金,一蜂农用租借蜂箱、制作虚假账目等方式进行诈骗。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日讯   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人以各种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各种文件、证照、资料等,骗取国家资金,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仙游县检察院就起诉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一“蜂王”采用租借蜂箱、签订虚假产品购销合同、雇佣他人制作虚假账目等方式通过项目验收,骗取政府专项资金。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25000元。

组建蜂业合作社

发展当地养蜂业

仙游男子黄某一直靠养蜂为生,曾是仙游有名的养蜂专业户,被人称为“蜂王”。黄某所在的村庄也有许多人养蜂。

2011年1月,善于经营的黄某想到成立养蜂合作社,把养蜂事业做大。于是,他注册成立了仙游县某蜂业合作社,主要从事蜂产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妻子担任会计兼出纳,其家人作为主要股东,其他蜂农散户以股金或蜂群自愿入社。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技术、商标等服务;社员以合作社统一商标对外销售;之后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70%比例返还给社员。蜂农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旨在服务蜂农,蜂农“反哺”合作社,两者互惠互利。

由于黄某的养蜂合作社有一定的规模,2014年年初,仙游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找到黄某,询问其是否愿意申报经济养蜂项目。如果申报成功,政府会发放50万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款。为了增加合作社的收益,黄某随即同意申报该项目。

随后,黄某召集社员开会。因合作社的社员分散且大部分蜂箱都放在山上,项目验收时需将蜂箱搬运集中在一起,黄某表示事后会按社员出的箱子比例对他们进行补偿。但社员因补偿费用过低,不肯配合。黄某便决定自己作申报事宜,自家拿这50万元补助款。

为通过项目验收

弄虚作假行诈骗

可是这个养蜂项目需要达到2000箱才能符合申报标准,黄某自家只有1000多个蜂箱。所以,经过县、市林业局两次验收,黄某都未达到验收标准。

“这么好的机会,千万不能失去!”黄某不甘心这样失去眼前的这笔专项资金补助。他想到了向其他合作社的社员租、借蜂箱的办法。于是,他陆续租、借了1000多个蜂箱。同时,按该养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要求,项目总预算金额240万元,其中:购买种蜂40万元(其中财政补助20万元);购买蜂箱(巢础、隔王板)16万元(其中财政补助7万元);购买饲料药物46万元(其中财政补助23万元)等。上述支出要求有正式税务发票,财政才能补助50万元。

黄某根本无法按实施方案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他前后实际上只花了20多万元买了种蜂、蜂箱和花粉等。为了达到项目实施的要求,黄某利用其妻子2011注册登记仙游县某油茶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妻子签订了两份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并通过虚开两份税务发票来运转此事。事后又雇佣他人,帮他制作假账通过验收。

欲独吞“甜蜜”资金

终尝到犯罪恶果

2015年9月,在该养蜂项目检查验收后,仙游县国库给黄某的合作社下拨了50万元补助款。黄某因申报事宜是其一人所做,便不想将50万元的补助款分给其他社员。黄某为了躲避调查,便分3次将这50万元补助款转移至其妻子的银行账户。

但因合作社的其他社员觉得该笔补助款是发给合作社的,并非是黄某一人的而去举报,结果黄某很快被抓获。

仙游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租借蜂箱、签订虚假产品购销合同、雇佣他人制作虚假账目等方式通过项目验收,骗取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经审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黄某为自己的一时贪婪,终于付出沉重代价。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柳敏敏 陈美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