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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猪肉的“去处”

2019-05-29 12:11: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9日讯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而有人为了牟利,竟买卖病死猪肉,置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于不顾。近期,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为赚钱卖病死猪肉
 
2017年3月的一天,张某在大田县均溪镇的猪场里有头猪病死。为了省事,张某没有及时对死猪进行规范填埋,而是委托在兽医站任动物防疫员的陈某处理。
 
因为工作原因,陈某刚好认识了有意愿收购病死猪肉的范某,他便随即通过电话联系,介绍范某收购该病死猪。之后,范某以50元低价向张某收购该头病死猪,并运回家中切分。但因猪肉变质“卖相”十分难看,她只能将病死猪肉扔掉。
 
第一次收购病死猪肉,分文未赚还“倒贴”,但范某没有停下买卖病死猪肉的步伐。三个月后,林某饲养在大田自家猪圈内的一头猪因前几天被其他猪咬伤而引发死亡,林某让其弟弟小林帮自己处理死猪。
 
小林通过电话联系了范某,范某再次以50元低价向张某收购该头死猪,运回其家中切分并公开出售。陈某文明知范某销售的是死猪肉,仍以每0.5公斤5元至8元的低价向其购买排骨和骨头计200余元。后陈某文将所购买的排骨和骨头按市价销售给大田县石牌镇、吴山镇村民,获利100余元。
 
获利后更肆无忌惮
 
在范某第一次尝到买卖病死猪肉获利的“甜头”之后,更加肆无忌惮。
 
2017年8月20日凌晨,一声手机铃声划破了夜晚的宁静。“啤酒厂背后的猪场有头猪死了,要不要?”这次,范某又接到了在兽医站任动物防疫员的陈某的电话。“要要要。”范某马上起身穿好衣服,从家里驾驶三轮车到陈某说的地点,看到一头猪死在猪场里面,其用杀猪刀往死猪身上割了一刀,看猪是刚死的就要了,后付给老板现金20元。
 
为了快速销售出去,范某联系了卖猪摊主范某鼓:“今天杀的猪肉很漂亮,排骨每0.5公斤8至9元,其他骨头6元,可便宜了。”范某鼓听了很是心动,比进货的正常猪肉便宜5、6元,就叫范某送到自己的摊点上。当天上午,范某鼓就把那些死猪排骨和骨头掺在正常屠宰的猪肉里面,卖给购买的群众,他寻思着这样掺杂着卖,也吃不出问题来。
 
范某还把剩下的瘦肉存在冰箱里,专门供应开快餐店的陈某花。陈某花明知买的是病死猪肉,但她想着炸成荔枝肉,一般人也看不出来,吃了也不会有问题。明知范某销售的是病死猪肉,她仍多次以每0.5公斤5.5元的低价收购,并在快餐店加工后销售给不特定顾客食用,陈某花短短一月获利915.8元。
 
黑心商人锒铛入狱
 
经群众举报,大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经前期摸排和侦查,发现大田县某快餐店老板陈某花向范某购买病死猪肉后进行加工,有剩余的病死猪肉放在快餐店冰箱内。2017年9月17日,公安机关进行统一收网时,当场将陈某花放在快餐店冰箱内的疑似病死猪肉进行扣押。当天,嫌疑人范某 、陈某文、范某鼓等人分别被民警抓获。张某、林某等人随后投案自首。
 
经大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代收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屠宰后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陈某花、陈某文、范某鼓明知范某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仍向范某购买,加工后销售或直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陈某、张某、林某明知范某收购、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仍予以介绍或出售死因不明及有病的残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陈某花、陈某文、范某鼓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不等,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8000元;并禁止被告人3年内从事肉类生产经营职业。被告人陈某、张某、林某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因被告人范某不服判决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三明中院二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黄丽青 三明长安网记者 林馨怡 通讯员 张文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