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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透多领域的“地下执法队”终覆灭

2019-07-23 13:49: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垄断市场

控制土方工程大肆敛财

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林某金及其组织成员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聚敛钱财。2011年以来,该组织采取一系列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实施多起违法犯罪,通过威胁项目承建方、强行包揽土方工程、向正在施工的工程队收取“保护费”,造成其他土方工程队不敢进入新罗区东山板块施工,以致项目承建方找不到其他工程队承接工程,非法控制了该工程市场。

2010年年底,龙岩市某公司中标龙岩市新罗区莲庄路三期建设工程。2011年上半年,倪某辉利用该犯罪组织的强势地位,在强迫该工程负责人向其购买沙石、砖头等地基辅料后,又多次向负责人索要“协调费”。其间,因未及时上交“协调费”,倪某辉指使他人到工地阻挠施工。2011年7月18日至2013年1月18日,负责人被迫分5次转账给倪某辉共计41万元。

2012年4月至5月,倪某辉、倪某枫纠集他人到紫金莲园项目地下室工地土方工程阻挠施工,并按外运土方每立方3元、转运土方每立方1元的标准向负责人索要“抽成”。后者迫于该犯罪组织的强势地位,被迫向倪某辉支付“抽成”共计60余万元。2012年至今,该组织通过强揽工程、排挤其他工程队,对龙岩市新罗区东山板块土石方工程形成非法控制,从中非法获利2023万余元。

其间,该团伙的违法行为还涉及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罪行。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倪某辉、倪某枫长期组织土方车辆在龙岩市收储中心东山板块大量非法倾倒渣土,多次指派车辆堵塞收储地块进出口,辱骂、威胁该地块工作人员,并暴力殴打收储中心值班保安。张某胜与张某协商解决因挖黑土产生的纠纷时,黄某飞等人殴打、砍伤张某。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在组织倾倒渣土时,对前来阻止的群众进行威胁、恐吓,并继续在原地倾倒渣土,致张先生的鱼塘管理房及周边果园被渣土掩埋。经鉴定,被损毁的鱼塘管理房共计价值6.9万余元。

更为让人气愤的是,原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多次赶往多个现场执法,倪某辉指使他人采用围堵执法车辆、威胁执法人员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威胁。

广开财路

强行垄断瓶装液化气市场

2016年上半年,林某、陈某新与新安公司赖某光(另案处理)商定,由陈某新出资购买该公司49%的股份,随后林某邀林某金参股该公司,由林某出资向陈某新购买该公司15%的股份,林某金未出资占股10%,二人股份挂靠在陈某新名下。

同年8月,林某金、林某、陈某新等人为了达到垄断新罗区瓶装液化气市场的目的,与龙岩市嘉洁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洁公司”)薛某霖(另案处理)等人恶意串通,双方私下约定各占50%共同承包龙岩新罗城区瓶装液化气市场。

2016年8月底,林某金在非法获取液化气公司股份后,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伙同被告人林某、陈某新等人多次向双联公司、新安公司、嘉洁公司等负责人提出,由其个人对新罗城区瓶装液化气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但必须从三家公司各抽取毛利的6%作为所谓“市场管理费”,三家公司负责人迫于该犯罪组织的强势地位,被迫同意林某金的要求,于同年8月28日,与林某金签订了《联合经营约定》,约定由林某金个人承包新罗城区瓶装液化气市场管理。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林某金等人从双联公司、嘉洁公司、新安公司抽取“市场管理费”共计321万余元,其中陈某新分得18万元,林某分得19万余元,其余款项均归林某金所有。

2016年8月7日,双联公司接到公司客户反映有“黑社会”人员在扰乱市场,无法达到合同效益。2016年8月8日,双联公司负责人与林某金等人协商退出问题,被威胁。为退出《市场统一管理协议》,双联公司负责人被迫将违约金200万元转至陈某新提供的账户。后者随即转至林某金指定的账户。

随后,为控制双联公司,进一步达到操纵新罗区瓶装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目的,林某金、陈某新、林某与赖某光、薛某霖等人商量后,于2016年8月13日以林某金个人名义,用上述非法获得的违约金和共同出资资金,向双联公司股东购买该公司12.5%的股份。事后,林某金等人对该股份的分配口头约定。

垄断市场的恶果自然呈现。2016年9月1日,强行将新罗城区液化气的价格由5500元/吨提高至7000元/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当地群众利益;唐某在追随林某金后,带领手下充当“地下执法队”,多次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插手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