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孩子把自己送进法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日讯 一女子未婚生子,为还外债,竟把孩子“送养”他人,不但收了5万元,还与收养人签订了《送养(收养)协议书》。殊不知,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 2018年3月间,张某与前男友分手后生下非婚生子女。因怀孕、生产无法工作,欠了很多外债,无力抚养孩子,张某遂产生了“送养”的想法。 2018年6月初的一天,张某带着孩子到其朋友暨陈某家中借住,并告知陈某其欲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但要求收取人民币5万元,用于偿还之前的外债。 之后,陈某找到了严某夫妇。严某夫妇因习惯性流产尚未生育子女,欲收养子女抚养,但因不符合收养条件,遂欲通过“民间收养”的形式收养。严某夫妇通过陈某,多次与张某协商,最终与张某签订了《送养(收养)协议书》,以5万元的价格向张某收买了孩子,而陈某则作为中间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名。 不久后,张某返回,并想向严某夫妇要回孩子,但因无法归还5万元,双方发生争执。最终,张某报警案发,严某夫妇及陈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多次耐心细致对张某进行释法说理,纠正张某关于收取的费用属于“感谢费”的错误认识。 同时,了解张某的家庭情况及其孩子的生活现状后,制定对孩子最有利的安置方案。经积极联系张某的父母并经过多方沟通协商,最终由张某父母抚养孩子,张某及孩子的亲生父亲定期支付抚养费。最后,协调当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村委会共同监督抚养履行情况,建档定期、长期跟踪。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向其提供帮助,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严某、方某夫妇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依法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 随后,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严某、方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案后提醒: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也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因此,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不得以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否则就要面临刑事处罚。但实践中常出现抚养权纠纷、虐待、性侵被抚养儿童等问题,这十分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 而对于收养方,我国《收养法》对收养条件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收养需经法定程序,任何形式的民间送养、收养行为均系违法行为。对于被拐卖的儿童,可向所在的社区、学校、公安部门求助或拨打110热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颜丽月 洪顺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