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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盗窃惯犯获法院改判加刑

2021-02-02 16:54: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二审法院依法严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申请撤回上诉。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在一审宣判前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据此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宣判后,刘某又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表明其不认罚,原判基于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的前提已不存在,对刘某量刑应予以调整,刘某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刘某申请撤回上诉不予准许,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支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维持原判定性,对刘某改判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郑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