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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女星疑找人代孕生子? 在我国是否触碰法律红线?

2021-01-22 17:24: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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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舆论发酵,张某的朋友曝光了疑似郑某、郑某父母与张某父母之间关于如何处理孩子的对话录音。对话中,女方及女方父母频频表示不愿意抚养和让别人领养孩子的想法。从现有网上证据来看,张某表示他单方面抚养孩子。

那么,若该情况全部发生在我国,是否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法官解读:

以郑某事件为例,从目前网络上所反映的证据来看,郑某的名字出现在代孕子女的出生证明中母亲的登记栏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郑某的身份应是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母亲身份的。

在我国,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母亲身份的,就没有脱离“负有抚养义务的人”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一千零六十七条、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母亲应当承担“代孕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自己的子女。即使委托母亲与委托父亲离婚,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不享有代孕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给予享有方相应子女抚养费。确实存在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情况下,不仅构成违法,情节严重时甚至有可能会触犯刑法的红线。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如父母对子女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逐离家,致使子女生活上得不到必要照顾和帮助,生命和健康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应当构成遗弃罪。特殊的,将年幼的子女抛弃在荒野或某些危险场所,使得子女几乎无法得到救助,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代孕,这些法律知识你知道吗?

关于代孕,除了合法性等问题,代孕过程中产生的“基因母亲”“孕生母亲”“养育母亲”的情况势必衍生出有关合同、身份关系、监护、继承等系列民事争议。曾海根法官结合真实案例一一为大家解答。

案例一 代孕协议未能实施男子要求代孕者退费

法院判决:双方平摊损失

记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2020)川1524民初1718号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邱某某与范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3月,原告邱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范某某,双方约定,范某某到上海为邱某某代孕,邱某某以为被告支付房子首付等方式支付了5.5万元费用。此后,双方因代孕事宜产生争议,代孕未实施,范某某亦未退还相关款项,邱某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明确禁止代孕行为,说明代孕在一定程度上扰乱社会秩序,难为我国社会所接受。原、被告口头订立的代孕协议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属于无效协议。被告应将因代孕从原告处得到的55000元返还原告,被告因履行代孕协议产生的损失,由于双方对代孕协议的订立、履行均有过错,应由双方平均分摊。最终,法院判决扣除分摊损失后,被告应返还原告40000元。

法官说法:代孕合同无法律效力

代孕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是代孕母亲与求孕方关于代孕行为的一致意思表示,是代孕母亲和求孕方在代孕过程中商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第一千零九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虽对于代孕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当下法律环境下一般将代孕行为归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范畴,而认定代孕协议无效。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现实中,代孕者、委托代孕者及代孕机构之间,为了确保各方的权益以及“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往往会签订代孕协议。这种代孕协议看似严谨,其实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因与民事法律行为应合法并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相违背,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且人身权不可作为契约的“标的”,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无效,这是我国法律界的共识。一旦发生纠纷,各方均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案例二

代孕引发抚养权纠纷 代孕生子抚养权归谁

法院判决:与孩子生父共同生活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17)沪02民终7243号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赵某甲与赵某乙于2016年3月在网上相识,因赵某乙非常想要一个孩子,与赵某甲商议后,赵某甲同意为其生育一子,由赵某乙支付相应的费用。之后,双方通过针管注射的方法使赵某甲怀孕并生育一子小赵。其间,赵某乙先后支付给赵某甲25万元,还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赵某甲。2017年1月6日,赵某甲、赵某乙共同至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派出所为孩子申报户口至赵某乙处,并由赵某乙抚养孩子。此后,赵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甲与赵某乙关于代孕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当然无效。小赵虽然是非婚生子,但应与婚生子享有一样的权利。赵某甲、赵某乙无婚姻基础也无感情基础,赵某甲最初出于经济利益的目的生育孩子,且双方事先约定孩子由赵某乙抚养。孩子出生后户籍申报在赵某乙处并且由赵某乙抚养至今,并无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出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孩子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可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赵某甲与赵某乙所生之子小赵随赵某乙共同生活。

法官解读:非婚生子同享法律权利

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像该案赵某乙作为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权应按《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处理。此外,如果是不满两周岁的孩子通常应归母亲直接抚养。

法官提醒

在我国,代孕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医疗机构提供代孕的,可能会涉及到非法行医罪。而不尽抚养子女义务的,将违反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如果有弃养子女的,情节严重会构成刑事犯罪。无论是求孕方、代孕方甚至代孕机构,都面临多重法律风险。即使签订了代孕协议,任何一方反悔,另一方都难以维权;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会因为代孕协议无效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同时,代孕是对社会公德、伦理道德以及社会秩序的严重伤害。法官提醒,理性择偶、理性生育,做到对自己、家人、子女负责。

此外,因法律条文只能对正规的医生和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而对于一些代孕网站和黑中介,则缺乏有力的执法依据,违法成本过低,法官呼吁,应推动立法完善,加大对代孕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