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校内打架受伤谁担责? 法院: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神兽”归笼,校园安全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学生在校园里跟同学嬉戏打闹受伤,责任如何认定?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校学生打闹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结合案情依法对责任进行划分。 案情回顾: 小明和小强均为泉州某中学学生。2023年5月18日14时许,二人在前往教室上课途中嬉戏打闹,后在乘坐电梯时发生口角,并演变为肢体冲突,小明被小强打伤。在小强母亲阿梅的陪同下,小明到医院就诊。 此后,小明多次到医院就诊,并花费医疗费、检查费等合计2600元。小明伤情经鉴定属轻微伤,心理状态经评估为明显异常,医生建议配合心理治疗。 小明方认为,小强的侵权行为不仅给其造成了身体上的损害,也使得其心理上一直沉浸在恐惧之中,产生焦虑、抑郁、恐惧等心理异常情况,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至今仍无法正常上学。阿梅作为小强的监护人,应对小强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小明向石狮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阿梅与小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学费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 阿梅辩称,导致小强动手殴打小明的原因是小明故意挑衅、作弄,小明对此案损害事实发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小强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与小强在打闹过程中引发争执,小强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动手殴打小明,小明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结合此案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小强将小明打伤,其行为存在过错,且无证据证明小明存在明显过错,故小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该案事发时,小强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无证据证明小强有个人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阿梅对小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石狮法院认定,阿梅应赔偿小明各项损失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与同学和睦相处,不做危险行为,保护自身安全。在与同学产生冲突时,应当运用合适的方式化解矛盾保护自己。 在此提醒广大学生,在遇到他人故意挑衅、攻击时或遭遇侵害时,应当冷静处理,积极向老师、学校、家长反映,寻求保护和帮助,切莫因为一时冲动与侵害方进行互殴,造成他人与自身的损伤。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蔡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