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评选结果揭晓
泉州检察院办理的一案件入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4日讯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评选活动结果揭晓,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泉州市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陈某发非法行医抗诉案被评为“精品刑事抗诉案件”。 2010年9月以来,陈某发私自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后陈某发在其诊所对陈某霖进行针灸治疗过程中,陈某霖支气管哮喘病发作。由于陈某发对其病情评估不足,未及时转诊,且抢救措施不完善,导致陈某霖在患冠心病基础上,因支气管哮喘病发作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3年11月29日,鲤城区检察院以陈某发犯非法行医罪向鲤城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鲤城法院一审,认定陈某发的犯罪情节应适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陈某发有自首、赔偿、悔罪等从轻、减轻情节,判处陈某发犯非法行医罪有期徒刑三年。 鲤城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此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发犯非法行医罪,属情节严重,不属于“致一人死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发的量刑,判决被告人陈某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此,案件诉讼终结。 据了解,此案属重刑抗诉为轻刑,纠正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非法行医犯罪中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应是指非法行医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情形。该案中,陈某发以针灸术非法行医,就诊患者因哮喘、冠心病、抢救不及时等原因死亡,经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发的行为与陈某霖最终死亡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程度为20-30%。这种情形下,检察院抗诉予以纠正,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吴珺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