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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将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2016-07-05 08:51: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告还是不告?你可以考虑三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5日讯  被朋友借了钱,抹不开面子任由对方推脱;一晃两年过去了,最后思虑再三,决定上法院,没想到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再受理,追悔莫及。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并不少见,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案件的情况相当复杂,6月27日提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也就是说,以后告还是不告,可以考虑三年。

2013年,连江男子林某被朋友郑某借走了3万元,两年的时间里,林某时不时地向郑某讨要这笔钱,却总被郑某以“马上就还”“最近周转有些困难”等理由搪塞过去。鉴于双方是朋友,告上法庭“不好看”,林某思来想去迟迟未选择起诉。

2015年,在无数次被推脱之后,无奈的林某只得选择和昔日的朋友对簿公堂。然而,让林某没有想到的是,对方以“已过诉讼时效”提起了抗辩。尽管这两年的时间里,林某确实有向郑某追债,郑某也确实有作出承诺,可是并没有留下可证明的证据,没有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借条上的日期仍作为首要计算标准。“如果从应给付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无法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的话,法律上不禁止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但债权人的胜诉权就没有保障,进而面临败诉的风险。”连江县法院立案庭林庭长解释。

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撒某身上。2011年1月3日,家住连江头的赖某以要购买货车进行营运缺乏资金为由向好友原告撒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年,月利率2%,由赖某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撒某保存。

不久,撒某就去了美国打工,也忘记了借钱一事。2016年3月,撒某从美国归来,在搬新家整理过程中发现这张借条,就向赖某要求还款,赖某拒绝还款后,撒某就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赖某承认了借款的事实,但主张根据双方约定,本案的借款期限是2013年1月3日,在2013年1月3日之后的两年时间里对方从未向自己主张要求还款,现在两年期间届满,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撒某的诉讼请求。撒某则表示因为自己常年在国外打工,难以联系上被告,而且借条也放在国内,因此才没有向赖某要求还款,但双方之间是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的,对方应该要归还这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撒某和赖某的约定,赖某还款期限为2013年1月3日,偿还期限届满,赖某未偿还借款,即侵害了撒某的权利,撒某有权要求赖某还款,该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013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4日,但撒某却没有证据证明在该期间内他曾向赖某主张权利,因此认为撒某的双方诉求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撒某的诉讼请求。撒某追悔莫及。

但是,随着民法总则草案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后,这一情况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林庭长认为,如今许多案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相对复杂,延长诉讼时效能够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公平性、保护当事人利益以权衡社会利益。

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丁兆增表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已与过去大为不同,民商事行为方式及类型也随着现实基础的变革出现新特点、新问题,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活动中普遍反映,现行的两年诉讼时效行使权利,对民事主体的要求更加严苛,有必要适当延长。“延长诉讼时效对权利人而言,能够稳定权利人的财产关系,保障并维护权利人财产关系的肯定状态;且有利于权利人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丁兆增表示。

(本报记者 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