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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设重点班 校长将受处分

2016-08-29 09:01: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亮点解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9日讯  新学年在即,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1997年10月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条例》重点围绕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保障、师资流动和队伍建设、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建设、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教育质量等作出规定。并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全面规范素质教育。

看点一

保障教育资源均衡分布

据省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江西、贵州、湖北等多个兄弟省市出台的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都采用了专章形式规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此次,《条例》在第六章也专门设置了“均衡发展”,以县域教育为抓手,从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学生的就近入学、免试入学、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建设、禁止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建设超标学校、禁止划分重点校和非重点校等多方面入手,确保教育资源得到均衡分布和投入。

就近入学及免试入学

长期以来,招生划片一直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就近入学在为学生上学提供便利、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于破解择校难题、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也发挥积极作用。此次《条例》针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和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状况,应遵循科学、合理、便民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条例》还明确,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

禁止设置重点校和重点班

一些“名校”因为教学资源好,尽管门槛高,却仍旧让许多学生和家长趋之若鹜,家长们为了让孩子能入读重点校,更是各尽所能,想尽办法。甚至有人冒险改户口,办假房证。早在多年前,就有媒体曝光过,有专门为想进名校的孩子提供“服务”的“二哥”。“二哥”称所有事都可以冒用他人名义,包括冒用别人的姓名报名。“只要是同姓,名字换了以后还可以改过来。”曾有记者在福州教育学院一附小门口转悠了一会儿,就有“二哥”就主动上前搭腔说,他手头有很多资源,只要出4000元,一切都可以搞定,而且是事情办成之后付款。当记者表示兴趣不大时,他连忙说价钱还可以商量,他在这方面很有经验,已经有很多小孩通过这个方式顺利进入福州教育学院一附小就读了。

教学资源的不均衡一直是制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问题。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教师的编制和配备、经费投入、继续教育等方面向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倾斜,促进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师资均衡。

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办学标准,均衡配置学校教育教学资源。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建设超标准学校;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编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条例》明确,若举行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或者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依据的,以及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者,对校长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看点二

全面发展不再是一句口号

实施素质教育,特别是利用好学校这一主要平台开展好素质教育,是社会大众以及人大代表尤为关心的重要内容。省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介绍,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诸多意见和建议,《条例》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从行政机关职责、学校教学活动、社会家长要求等对素质教育进行全面规范,“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小班教学”“因材施教”等较好的具体措施得到吸收。学校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业人员,面向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等措施直接写进“新条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该工作人员表示。

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及排名

对考上清华北大的学生和学校实行奖励政策,这在很多地方似乎成为一条不成文的“规则”。

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的情况在全国都不少见,随着《条例》的出台,这一情况将不会在福建出现。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者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

禁止六种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行为

《条例》明确了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学校不得实施以下行为: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经营性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和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报记者 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