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依姆与银行打官司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6日讯 “感谢法官为我争回应有的权益。”对于福清七旬唐依姆来说,前些日子与银行的那场官司是她几十年来经历过的一次“大风浪”。尽管对官司心里没底,但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唐依姆还是豁出去了。 故事还要从那次意外说起。 前些日子,唐依姆独自到福清一家银行营业厅取款,由于快到下班时间了,大堂经理就让她第二天再来,于是唐依姆准备离开。谁料她刚走到门口、保安拉开玻璃门之时,停在半空的卷帘门突然掉落下来,砸中她的后背。“当时我被当场砸伤昏倒,随后被送到福清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 20多天后,唐依姆基本康复出院。但由于伤势严重,她此后又断断续续住院治疗,前后医疗费共花去了近12万元。同时,因为受伤导致行动不便及小便失禁,需要购买护腰带、拐杖、轮椅等辅助器具及纸尿裤、护垫等,她又花去5万多元。 唐依姆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银行方面支付了赔偿款5000元,又经法院先予支付执行2万元。而剩余医疗费则不予承担。“这次意外让我花去了大额医疗费,这些钱都是向亲戚借来的。我家庭困难,以前靠我打杂工每月赚2500元,受伤后也上不了班了。老伴身患重病,现在更是雪上加霜。”为此,唐依姆要求银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5万多元。 但银行方面认为,唐依姆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因为她进入银行时,卷帘门已下放至半,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已是下班时间,她仍要求进入;在离开时由于额头不小心碰到卷帘门下部,导致身体后退后仰,保安立即上前扶住,她的身体并未着地。因原告年纪大,且有陈旧性骨折等症,才导致此次受伤。”银行方面称,事件责任应由唐依姆承担70%,银行愿承担30%。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对于责任问题各说各的道理。唐依姆一咬牙就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请求法官给个公道。“银行在此事中也有明显过错,如果要结束营业,则应明确拒绝唐依姆进入银行。但如果依姆已进入营业厅后,银行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她在经营场所的人身安全。在唐依姆离开时,银行应采取上拉卷帘门或是明确加以提醒等方式确保唐依姆通过卷帘门的人身安全。”办案法官称,唐依姆在银行内受伤,银行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未能证明系唐依姆自身原因致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称,唐依姆作为成年人,对于银行营业厅卷帘门的不安全因素也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自身的损害,也应负一定的责任。综合情况考虑,法院依法酌定唐依姆对于自身的各项损失应负20%的责任、银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终于为我讨回了公道。”第一次打官司的唐依姆喜极而泣。 “唐依姆因外伤所致的各项物质损失共计约21万元,银行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约为16.8万元,另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再扣除银行已支付的2.5万元,尚需支付约14.9万元。”最终,福清市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银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唐依姆各项损失共计149040.68元。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林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