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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被“停职停薪” 成被告后反获补偿金

2016-11-16 10:24: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6日讯  在莆田市某供水公司工作10多年的副总何某被“停职停薪”了,不仅没法办打卡上班,也没地方领取工资。该公司的这种管理措施是否直接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此举违法而获得赔偿呢?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在审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依法认定该公司对何某“停职停薪”属拖欠工资行为,并根据何某请求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补偿金。

公司借钱不还

副总自行将工程款抵扣

2015年8月,在莆田市某供水公司上班的何某发现该月的工资没有及时到账,虽然猜测可能会有什么情况发生,但他还是选择静观其变。

9月初,何某被告知其已被公司暂停履行职务,相当于被“停职停薪”了。身为该公司的副总,就这样莫名其妙被晾在一边,还一下没了收入,何某实在是无法忍受。他于2015年10月19日,以公司事实上解除了双方间的劳动合同为由,向莆田市秀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申请仲裁。

事情究竟出于何因?这事还要从2010年的一笔借款说起。2003年,何某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过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双方仅于2011年11月签订过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何某个人借款7.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经何某多次催款,公司仍未归还该欠款。眼见欠款要不回来,为维护自身权益,何某将经手的一笔工程款收归己有,用于抵扣欠款,并依法向公司履行了通知程序。由于何某是福州市鼓楼区人,其还就剩余借款本息向有管辖权的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

正是何某的这一行为,导致其与公司结下了“梁子”。该公司告知何某其行为已经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接下来将采取措施进行处罚。于是就发生了前述的情况。

裁定解除合同

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何某认为,公司实质上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9日,何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8月至10月份工资2.4万元,拖欠工资补偿金1.6万元,补缴社保费用、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8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万元。公司方面则认为该副总涉嫌侵占公司工程款,停薪停职符合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无需赔付上述款项。

仲裁委于同年12月4日做出仲裁决定,支持了何某部分请求。要求该公司支付何某8月份的工资8000元,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2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2万元,驳回何某的其他仲裁申请。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转而以何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