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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风险坚持顺产 产子致残诉请赔偿

2016-12-07 10:48: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患者未配合治疗应承担85%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7日讯  入院时院方便已告知顺产有风险,但产妇袁某某和家人还是坚持顺产,结果婴儿出生后便身患残疾。产妇一家遂将医院诉至法院,最终患者因未配合医院治疗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

2014年8月5日,袁某某因分娩就诊于永泰某医院。入院检查后,院方即告知产妇存在巨大儿可能以及顺产存在难产、新生儿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窒息等风险,并告知不能排除头盆不称可能,顺产有困难,建议剖宫产结束妊娠。然而,即便如此,袁某某丈夫还是多次在《知情同意书》上代表孕妇及家属签名,并注明要求顺产。

8月8日,袁某某产出一男婴,院方诊断认为男婴存在左手臂丛神经损伤可能,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疗。后经省立医院诊断,证明男婴系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手无法抬起。袁某某一家认为永泰某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于2015年7月3日诉至永泰县法院,要求赔偿47万余元。

法院判决

患者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多次向袁某某家属说明顺产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其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婴儿人身损害,产妇及家属自身存在过错;但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对巨大儿及骨盆评估不足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过错责任。

经司法鉴定,袁某某产下的婴儿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伤残,由其自行承担85%的损失责任,医院方面承担15%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等25862.55元。

法官说法:

患者应积极配合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由于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患者及家属在就医过程不遵医嘱、错误用药等现象时有发生,患者应与医疗机构加强沟通,积极配合治疗。否则若发生损害,将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李霞 岳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