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
疑难复杂泄密案件 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4日讯 据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日前联合出台《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泄密案件的办理。其中明确指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性质、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 规定指出,泄密案件包括泄密违法案件和泄密犯罪案件,前者是指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致使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后者是指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规定明确,泄密犯罪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规定明确了案件移送和立案相关问题,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时,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在决定立案之日起十日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