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出台居住证申领过渡期便民新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1日讯 6月30日前,流动人口在我省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11种材料当中的任意一种,能证明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的,经调查属实,就可以申领居住证。昨日,省公安厅向媒体发布了这条便民消息。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但是,部分群众因不了解法律法规政策,未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无法及时申领居住证,导致自己买车后,车辆无法上牌,甚至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等各类问题。 省公安厅经过认真研究,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台居住证申领便民过渡性政策。现在只要提供以下11种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证明中的任意一种,经调查属实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今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 附:11种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1.工商营业执照;2.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4.录用(聘用)证书;5.社保缴纳凭证等。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1.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2.购房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4.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连续就读证明材料:1.学生证;2.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记者 郑旭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