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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3月1日施行

2017-01-24 08:58: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推动家门口养老  督促常回家看看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4日讯  有数据显示,目前,我省人口老龄化率已达到13.4%,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是我省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老年人权益将有“升级版”法规保障。

督促实现“常回家看看”

随着年龄的增长,父母不仅需要身体上的照料,更需要精神上的抚慰,子女能“常回家看看”成为老年人最殷切的期望。然而,现在许多子女却往往忽视了自己的赡养义务,或忽略了父母精神上的需求。此次,表决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将赡养义务写进条例。

条例规定,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指出,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条例在一些细节处也做了规定,如条例规定,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对较长时间未探望未与其共同居住的老年人的,条例规定,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委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老年人看病不再难不再贵

为解决老年人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条例从社会保障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医疗保障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为老年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为老年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对辖区常住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患病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