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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的欠薪官司

2017-02-09 09:56: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9日讯  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当此组织或自然人拖欠劳动者工资逃走时,发包方是否也要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近日,连城县法院审结一起承包方逃走造成工人欠薪的案件,因一字之差,法院一审判决承包方周某支付李某工资48470元,发包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雇请帮手采掘原煤

缓兵之计写下借条

2014年9月1日,周某与连城某矿业签订采煤合同,周某为完成其承包的某矿业采掘原煤工作任务,雇请李某为其组织班组进行原煤采掘,工资按55元/车计算。此后,李某组织人员进行挖掘巷道、采煤等工作。

一段时间后,眼看春节快到了,李某雇来的工人要求发放工资好让他们回家过年。“我也还没拿到周总的钱,我会尽快帮大家拿到的!”多次向周某催讨钱款无果,李某很是无奈。

2015年2月16日,就在过年前两天,李某再次找到周某索要工资。“钱我肯定给,只是眼下我也手头紧得很。要不这样,我先给你打个欠条,年后一定如数给你。”就这样,周某出具借条交给李某收执,借条上明确写着:“今借到李某班人民币肆万零柒佰元整(¥40700.00元)。”(编辑注:“班”即“班组”)

之后,周某就玩起了失踪,手机、QQ和微信都找不到人。李某多方打听得知,原来,矿业早已经把工程款打给了周某,而周某却携款“跑路”了。眼看煤挖完了,钱却没了,这下,李某更急了。

要求结算欠款无果

将发包方诉至法院

2015年7月29日,李某来到发包方连城某矿业希望结算这笔欠款。

“怎么办?现在周某失联了,我们好几个月的薪水都没拿到,你们是发包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吧!”李某向该矿业负责人请求。矿业负责人表示周某确已失联,他们也曾多次试图联系上他,对于周某所欠工资,他们先前也并不知情。

在经过多次商讨之后,该矿业追加确认尚欠李某48470元。“欠款是你和周某之间的个人借贷纠纷,现在他跑掉了,我们也帮你找过,现在你怎么反过来要我们支付呢?”矿业方负责人对此表示无辜。

此后,李某再次向该矿业索要欠款,但依旧得不到明确答复。之后,李某又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该矿业主张清偿,但几个月过去了,仍然没拿到所欠的薪水。无奈的李某最终诉至连城县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判决:

“从李某提供的周某出具的借条可以看出,李某与周某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该借条明确了双方因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理应李某向周某主张权益。”庭审中,矿业方坚持表示他们与此事无关。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班组完成周某承包的某矿业方采掘原煤工作任务,周某及矿业应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矿业方认为对李某班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本案系李某与周某之间的借贷纠纷,没有事实根据。

周某出具“借到李某班肆万零柒佰元整”的借条,名义上写的是借条,但综合全案证据及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责令书,可以认定周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存在的是劳动报酬纠纷;且周某借条上明确债权人为“李某班”,若是个人借款,依常理不会加上“班”字样。因此,应当认定周某出具借条实质上为周某欠李某班组劳动工资的欠条。

法院认为,该矿业作为工程发包方,在没有核实承包人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可以推定发包人对欠薪存在过错。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该矿业依法应当对周某欠李某班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李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