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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不是法外之地 朋友圈骂人或侵权

2017-02-16 09:57: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6日讯  随着微信的普及,不少人将之视为与朋友联络的绝佳方式,“朋友圈”更成为人们吐露心声的平台。然而,也有人用“朋友圈”发泄心中不满,甚至指名道姓骂人、大肆散播他人的隐私。那么,在微信朋友圈骂人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晋江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网络侵权案。

因群发广告起争执

在朋友圈发泄不满

法院:目标指向性不明确 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蔡某与叶某微信名分别为“紫水晶”“太阳花”,均是某慈善微信群的成员。去年8月,叶某在该微信群发广告,蔡某在群内予以制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而后叶某在其“太阳花”的朋友圈上使用“有病”“艾滋病”“疯狗”“变态女人”等词对“紫水晶”进行人身攻击,且言明“点赞500个我就撤掉”。蔡某看到后以“果果”的微信名在“太阳花”的朋友圈上回复“紫水晶是我……全世界有谁比你变态?你就是艾滋病患者”。

此后,蔡某对叶某在朋友圈公然侮辱的行为向晋江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请求判令叶某立即删除朋友圈,并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叶某收到蔡某的起诉书后,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蔡某应就起诉行为及在朋友圈上的行为道歉。

审理与判决: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论具有侮辱性,且言明“点赞500个我就撤掉”,行为恶劣,但该言论系针对“紫水晶”,目标指向性并不明确,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且未造成对方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其主张不予采纳,依法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对于叶某的反诉,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的起诉行为,是一种理智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表现,该行为亦不构成对叶某名誉权侵犯,依法判决驳回叶某的反诉请求。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黄金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