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饮酒 酒后坠车受伤 法院:同饮者需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3日讯 朋友相聚把酒言欢,本是美事一桩,但若是其中有人酒后回家途中受伤,一同饮酒的人该不该对此负责?近日,宁化县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案件,判决同饮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与丁某、曾某、张某金、王某、廖某、巫某等几人是多年的同学兼好友。2013年8月的一天,张某约了丁某、曾某、张某金和王某一起到宁化县吃饭。当时,除了张某金没有喝酒外,其他在场的人均有饮酒。 饭后,丁某便邀请在场的所有人一起去KTV唱歌,还叫来了廖某、巫某加入。唱歌喝酒好不热闹,但张某金还是没有喝酒。等到散场的时候,其他人都离开了,喝得醉醺醺的张某便搭乘张某金(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的摩托车回家。 张某金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路段时,张某突然从摩托车上坠落受伤昏迷。事故发生后,经医院救治,张某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其为重型颅脑损伤、中度智力缺损,构成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处。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将丁某等6人起诉至宁化县法院,请求判令6名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77582.47元。 法院判决: 同饮者需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张某金未取得驾驶资格以及醉酒乘坐二轮摩托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乘坐,对其受伤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其应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张某金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搭乘处于醉酒状态的张某致使其坠落受伤,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未尽到提醒、劝阻义务,应承担18%的民事责任;丁某作为请客的主人,在明知张某醉酒后,未尽到劝阻和护送张某回家的义务,应承担6%的民事责任;曾某、王某、廖某和巫某,在明知张某醉酒后,未尽到劝阻和护送张某回家的义务,应各承担1%的民事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张某金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12928.61元;丁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59309.54元;曾某、王某、廖某和巫某分别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2051.59元。 共同饮酒后出现人身伤亡事件,如果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应对造成伤亡的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理由在于,这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所以,一起饮酒的人无论是什么关系,彼此之间都负有一定程度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对醉酒者应善意提醒、劝诫、进行必要的护送和照顾或通知其家人。否则,酒后出了事故,其他人均要承担一定责任。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邱海清 许志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