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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权益受侵害时 消费者这样维权

2017-03-17 10:18: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7日讯   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已成为大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消费者在接受产品或服务中受到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游客在用餐中摔倒致重伤,安排行程的旅行社该负多少责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用品助假货流入市场,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且看以下两个案例中的泉州法院如何为您维权。

案例一:

游客用餐中摔倒致重伤

旅行社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洪某参加的同学会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由旅行社组团包括其在内的78名旅游者入住某酒店。根据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安排,洪某前往该酒店自助餐厅用餐,但由于该酒店地面湿滑且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及设施,导致其在用餐时摔倒致重伤,经鉴定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洪某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和《国内游补充协议》约定由旅行社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团队人员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原告成为该旅游服务合同可以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人之一,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关系中提供旅游服务的一方,负有对原告等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的义务,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在就餐过程中滑倒,人身受到损害,原告自身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较大的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裁定旅行社对原告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60%的责任,扣除旅行社垫付医疗费后,被告旅行社尚应支付给洪某11万余元。判决旅行社赔偿原告各项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在旅游业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因旅游合同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本案旅游合同的签订模式、旅游公司为旅行团成员参投保险的做法以及原告参加的旅行团的活动模式均是当下最常见、最大众化的运行模式。本案发生在旅游合同纠纷多发时期,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因摔倒造成人身损害。旅游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尽到保障旅游者的安全义务,旅游公司若怠于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在现实情况下具有突出的代表意义,对于规范国内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参与者安全出游均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二:

未经许可擅造品牌包装

锒铛入狱被处罚金40万

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合伙经营一家彩印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内组织工人生产印有“旺旺碎冰冰”“旺仔”“阿尔卑斯”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卷膜、包装袋。经统计,涉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9904499个,受到公诉机关指控。

法院判决

晋江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予以从轻处罚。柯某某、吴某某二人被判处罚金40万元,柯某某因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最终将在商品上使用,往往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系列犯罪提供了条件,构成此类犯罪其中的一环。本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使用在食品上,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标识所有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一旦销售进入市场,会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危害。随着打假力度的加大,此类行为必将不断被查处和严打,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魏泽红)